安道麦A(000553)董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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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000553)董秘问答

安道麦A(000553)答投资者问

据〔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规定第二条明确,履约能力分析是承诺可实现性论证分析的关键内容,由承诺人中国化工作出并公开披露,并通过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核查确认为相关承诺事项。而公司却认定是由上市公司作出,两者相违背。公司是否歪曲监管法规,篡改承诺内容以规避承诺人法定义务?请正面回答

您好!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为“中国化工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切实可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

来源:互动易     答复时间:2025/6/6 17: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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