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港交所建议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少于15亿港元,申请人必须展示外购许可技术或外购所得核心产品的研发进度,而核心产品研发至少要有12个月,如果公司从事药剂或生物产品研发,必须拥有多项潜在产品,而从事医疗机械就允许只拥有一种设备产品。港交所还建议,规定申请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在上市前的最少6个月需要得到1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并不得在公开招股前撤回。值得一提的是,香港联交所这次删去了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须拥有“长期专利”的规定中“长期”一词,以免该词引起不必要的不确定及混淆。
港交所在咨询总结中公布了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针对的目标则主要是创新产业公司,相关公司需在纽交所、纳斯达克以及伦交所等地最近至少两个财年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在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时,预期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事实上,结合到当前阶段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A股市场并不具备接纳“同股不同权”类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的条件。
要接纳“同股不同权”类公司上市,须要其所对应的市场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有着相当成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有着健全的监管体系与成熟的监管者本身,投融资功能定位与其发展均衡,有着健全完备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能够做到执法必严。显然,当前阶段的A股市场,与这些要求和条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因此,A股市场的参与者也不必因“羡慕嫉妒”而生“恨”。而需要正视A股市场的现状和问题,以积极心态面对港股对内地资本市场的影响。尽管香港实施“同股不同权”给A股市场参与者带来了一定心理层面的冲击,但是,实则为带给A股市场的一大利好。
一方面,对于推动国内“新经济”类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如前文所述,港交所允许“同股不同权”类特殊股权结构类公司在香港上市,着实有利于增强香港市场对内地“新经济”类公司的吸引力,可以吸引更多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
另一方面,对A股市场起到探路作用,减少A股市场的试错成本。正因为当前阶段的A股市场并不具备接纳“同股不同权”类特殊股权结构公司上市的条件,而作为“同股不同权”这个新制度设计的试行者的香港股市,在引入和实践接纳“同股不同权”类公司上市的基础上,充当着A股市场最终引入“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探路人和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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