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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IPO审核工作流程一览

时间:2020-07-17 16:08:17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共35人,其中专职委员23人,发审委工作处按工作量和需回避事项安排相关发审委委员列席初审会和参加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须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发行人向创业板发行部报送上会材料的时间顺序安排,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会议,发行申请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聆询。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上各参会委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发行申请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申请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和发行申请人,同时抄送地方证监局。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8、封卷环节

  发行申请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审核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审核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申请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申请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会后事项审核程序结束后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会后事项审核程序结束后,创业板发行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将创业板发行部和发审委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发行申请人承诺事项,书面告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行申请人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后续监管。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完成后,履行申请批复程序,发行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安排后续发行工作。

  三、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将征求发行申请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特殊行业的企业还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创业板发行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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