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SZ000932) 税务机关处罚存在明显错误,核心原因有三:
1. 违背环保税立法本意:《环保税法》明确仅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征税,公司公告显示煤焦油全合法销售给下游综合利用,无直排行为,税务以“转运手续不完善”推定应税,混淆程序瑕疵与实体纳税义务。
2. 证据不足且拔高标准:未提供公司污染环境的任何证据,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还要求提供跨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证明,远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法定要求。
3. 滞纳金加收无依据:公司无主观偷税故意,以往申报税务机关未提异议,符合《征管法》滞纳金不加征规则,却全额加收,显失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