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1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5.09:《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员工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等规章制度、侵害公司利益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