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6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1月28日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