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中裕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0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在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套期保值产品或者前述产品的组 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实 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和规模,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 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 付款或收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人员、风控和审计人员,资金核算 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相分离原则。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 关协议及文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为规范日常业务统筹执行,公司设立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作 为日常业务专项管理机构:

成员构成: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证 券事务部负责人组成;

职责定位: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日常业务决策人,在董事会 授权框架内,统筹推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运作,协调各部门工作衔接,监督 业务执行进度,处理日常业务中的异常情况;

下: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员”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

(一)套期保值操作员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 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权限衔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决策及运作需严格遵循董事会授权范围,重 大事项需按程序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 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 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 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 信息,提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门拟定上报,经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审批;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 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 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 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负责部门应当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 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 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 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 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 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进行判断。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的,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 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 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将结合被套 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 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 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0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