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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莱特”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2026〕18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2,000,000张,面值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4,747,169.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252,830.2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2月13日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净额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第001100002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智能型高效风机建设项目 16,279.72 14,000.00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6,000.00 6,000.00

合计 22,279.72 20,000.00

三、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职工薪酬支付、税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主要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直接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需要与银行、税务相关部门重新签署相关协议,公司为保证合规使用募集资金,计划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支出,在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以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针对可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职工薪酬、税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

公积金款项,按月编制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上述款项的置换申请表,由内部审批同意后,再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账户支付职工薪酬、税费、社会保险

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款项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于2026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置换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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