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64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4.03: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议题;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会议记录人姓名;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