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 年3 月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 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 书面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六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 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 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见 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 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 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 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 总,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 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处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长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相关 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 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相关监管机构可查询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披露前负有保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 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 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 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