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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材: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0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洛阳科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材”、“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 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580

注册资本 8600万人民币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三川路2号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三川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蔚文绪

实际控制人 蔚文绪、马军强、杨占坡、蔚文举

董事会秘书 李青

联系电话 0379-6730532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5月13日

二、保荐工作概述

川财证券作为科创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 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事前或事后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事前审阅向中国 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建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持续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 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 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做好募 集资金使用的核查及现场检查工作,出具对应的报告;

6、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 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7、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专项自 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持续关注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10、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12、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投入

根据《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 款等方式自筹资金开展部分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上述 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前期已投入资金。”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2022年8月23日召开《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 额为2,161,123.31元,本次置换2,161,123.31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 金支付募投项目金额为人民币21,477,879.29元,本次置换人民币21,477,879.29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471号”鉴证报 告。保荐机构出具《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变更募投项目

《年产1.6万吨冶炼洁净钢用功能复合材料》项目原计划投资金额97,280,386.09 元,截止2023年8月14日,累计投入25,608,108.41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为年产6000

吨新能源电池材料用碳化硅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变更募投项目计划投资金额为 73,673,735.21元,变更募投项目以后公司将不再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年产1.6万吨冶炼 洁净钢用功能复合材料项目。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召开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了审议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保荐机构针对变更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川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三)募投项目延期

1、年产6000吨新能源电池材料用碳化硅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原计划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2025年12 月31日。

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最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除上述延期外,该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针对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2、年产6000吨新能源电池材料用碳化硅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原计划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2026年12 月31日。

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202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最迟 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除上述延期外,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 规模不变。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针对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四)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2年9月22日,公司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之一王建雄先生因个人 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指定李树尧先生接替相关 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024年3月20日,公司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之一胡文晟先生因个人 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指定汤文达先生接替相关 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025年9月19日,公司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之一汤文达先生因个人 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指定邓贵钦先生接替相关 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026年3月5日,公司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之一邓贵钦先生因个人原 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指定刘扬先生接替相关持续 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四、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 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能够及时将重要事项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 、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 协助科创新材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 ,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募集 资金未尽事项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李树龙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树尧

刘奶

刘扬

财片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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