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控 制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 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 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 依据。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 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括: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一)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 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资金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 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向资金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原件;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资金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 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资金管理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 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者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 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 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股东会审议要求,及 单笔担保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的担保申请资料提交、审核具体流程。前述担保事项仍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对前述担保事项集中汇总披露。《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资金管理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 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 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 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 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资 金管理部与公司法律商务部、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申报债权并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 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后,按《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