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 号
关于给予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先股份), 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精细化工园银湖路280 号。
李兑,佳先股份董事长。
汪静,佳先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丁柱,佳先股份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5〕84 号)及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公告》,佳先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佳先股份存在控股子公司安徽沙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沙丰新材料)业绩承诺期虚增利润情形;2022 年商誉减值 测试时相关指标选取存在问题,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佳 先股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佳先股份募集资金相关制度不完善,且存在使用募集资金 支付非募投项目款项等情形。
三、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佳先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存在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但未回避表决情形。
此外,佳先股份在《购买股权资产的公告》中披露的沙丰 新材料股东及持股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沙丰新材料存在股 份代持情形。
佳先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1 年10 月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1 年发布)》)第1.5 条、第2.3.2 条、第5.1.1 条、第6.1.2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8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5 条、
第2.3.2 条、第5.1.1 条、第6.1.2 条、第7.2.4 条,《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2023 年9 月28 日发布,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第三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董事长李兑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汪静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1.5 条、第4.2.10 条、 第5.1.2 条,《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5.1.2 条,《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第四条的规定。
时任副总经理、委派常驻沙丰新材料负责人丁柱,未能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1.5 条、第4.2.10 条、第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1.5 条、 第11.6 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佳先股份、李兑、汪静、丁柱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3 月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