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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斯股份:董事、高管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419 证券简称:路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7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董事应于离职生效后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董事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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