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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1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11 月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10 月3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林杰、甘伟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1,简称:住建局)

负责人:熊建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2,简称:执法局)

负责人:安伟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国民、北京浩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3.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新安洁城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新安洁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志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甘伟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第三人是新安洁全资子公司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19 年10 月9 日,被告1 对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市场化项目公开招标。2019 年10 月29 日,原告(2017 年9 月8 日至2022 年6 月14 日期间公司名称为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后中标,《中 标通知书》载明,服务期为3 年,中标金额为61,965,369 元。2019 年11 月28 日,原告与被告1 签订《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 化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范围及内容、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设备配 置等,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9 年12 月1 日至2022 年11 月30 日,费用及支 付方式为次季度首月15 日前支付上季度服务费5,163,780.75 元。2022 年11 月 30 日,被告2 与原告签订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 运市场化项目延期协议》,协议约定将被告1 与原告签订的《望都县农村环境卫 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延期至下一轮服务企业入 驻,费用及支付方式为次月15 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1,721,260.25 元。

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项目服务,直至2024 年1 月31 日结束。2024 年3 月5 日,原告与被告2 签署《对账确认书》,确认自2021 年8 月1 日至2024 年1 月31 日,被告应付 原告服务费51,637,807.50 元,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被告已付12,999,918.25 元,欠付38,637,889.25 元。2025 年1 月24 日,被告2 支付了服务费1,000,000 元,至今尚欠37,637,889.25 元未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新安洁公司特向望都 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 和被告2 支付服务费37,637,889.25 元;

2.请求判决被告1 和被告2 支付以38,637,889.25 元为基数,自2023 年1 月1 日起至2025 年1 月23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126,209.01 元;

3.请求判决被告1 和被告2 支付以37,637,889.25 元为基数,自2025 年1 月2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5 年8 月23 日为 983,122.29 元);

4.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1-3 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42,747,220.55 元。

公司诉讼依据:

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获得“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 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与被告1 和被告2 分别签署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 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和《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 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延期协议》,且按要求履行了合同,为被 告提供了项目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服务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 八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新安洁公司特向望都县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申请参加诉 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诉讼请求:

1.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25)冀

0631 民初1726 号案件的民事诉讼;

2.请求判决被告住建局和被告执法局支付申请人服务费37,637,889.25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住建局和被告执法局支付以38,637,889.2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1 月1 日起至2025 年1 月23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126,209.01 元;

4.请求判决被告住建局和被告执法局支付以37,637,889.2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1 月2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5 年8 月19 日为983,122.29 元);

5.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是新安洁公司于2019 年12 月3 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之后,履 行了原告与被告住建局、被告执法局签订的合同义务,分别为被告提供了望都县 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服务,直至2024 年1 月31 日结 束,并收取了服务费。2024 年3 月5 日,第三人与被告执法局签署《对账确认 书》,确认自2021 年8 月1 日至2024 年1 月31 日,被告应付服务费51,637,807.50 元,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被告已付12,999,918.25 元,欠付38,637,889.25 元。2025 年1 月24 日,被告执法局向申请人支付了服务费1,000,000 元,至今 尚欠37,637,889.25 元未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住建局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被告执法局辩称,对本金不认可,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函应当在扣除质量扣款 金额为737,500 元,实际本金应当是诉请本金减去扣除该质量扣款金额,对要求 的资金占用利息不认可。理由:

1.第三人在服务期间存在违约情况,有罚款情况,质量扣款金额为737,500

元,实际本金应当是诉请本金减去扣除该质量扣款金额;

2.曾与第三人沟通,第三人不向被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但没有相关盖章签 字的文件;

3.合同无约定,且原告及第三人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过高。

被告执法局对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的独立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同对原告 新安洁公司的答辩意见。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束, 具体情况详见判决结果。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6 年3 月30 日收到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在2026 年3 月28 日作 出的编号为(2025)冀0631 民初1726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 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城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37,637,889.25 元;

二、被告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城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1.以 38,637,889.25 元基数,自2024 年2 月16 日起至2025 年1 月23 日止,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2.以 37,637,889.25 元为基数,自2025 年1 月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

案件受理费255,536.10 元,由被告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望都县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望都县人民法 院诉讼费账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若本次判决生 效,公司将积极推进案件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 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5)冀0631 民初1726 号《民事判 决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1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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