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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0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3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 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调动和发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 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所在区域和行业等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上述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结合市场化原则和公司实际;

(二)责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岗位和业 绩确定,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八条 每年初,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外部环境、资产和效益规模、全 员总体薪酬水平等因素,按本年度实际完成的销售收入与净利润情况同比年初制 定的同类指标的综合增长比率,确定本年度董事长基本薪酬标准。

上述人员除董事长以外的其他人员年度薪酬确定如下:

\[董事及高管人员年度新酬=董事长年度基本薪酬*职务系数\]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结果,组织进行评价并确定绩效薪酬。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针对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技术与 管理创新、融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事项设立专项特别奖励。

第十条 上述人员薪酬总额在核定前,每月按一定标准进行预付,全年预付 总额不超过年薪总额的80%,其余部分根据绩效考核兑现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 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 的时间为准,从变动次月起执行新岗位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上述人员按本办法领取薪酬,按相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政策,领取交通补贴及通讯补贴,并由公司依法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不得领取其他工资、奖金和补贴等收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四条 对于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 视实际情况予以扣发或不发绩效薪酬,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受到公司内部严重 警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资产流失;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六)因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 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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