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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铭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铭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和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天铭科技证券代码 920270注册资本 104,616,000元注册地址 浙江省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五号路5号办公地址 浙江省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五号路5号法定代表人 张松实际控制人 张松、艾鸿冰董事会秘书 陈秋梅联系电话 0571-6340888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9月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财通证券作为天铭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定期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7、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34.88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08.58万元。

(二)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

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三)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母公司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此次募投项目改为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实施后,实际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母公司自筹解决。

(四)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5年6月30日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天铭科技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财通证券持续督导期限届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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