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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威: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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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61证券简称:一诺威公告编号:2026-019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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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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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威”、“本公司”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1131.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9,113.2748万股的3.8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20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重要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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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九、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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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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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释义

...... 7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9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 27

第十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9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4

第十五章附则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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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①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③本激励计划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诺威、本公司、公司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重要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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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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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负责拟订、修订及审议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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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职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重要人员,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9人,包括: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其他重要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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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包括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途径、公示期、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等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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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1131.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9,113.2748万股的3.89%。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陈海良董事、副总经理201.77%0.07%
2牛富刚董事201.77%0.07%
3司书海职工代表董事100.88%0.03%
4高振胜董事会秘书201.77%0.07%
5王亚军财务总监100.88%0.03%
6宁晓龙采购总监201.77%0.07%
公司其他重要人员(共203人)1031.191.16%3.54%
合计(共209人)1131.1100.00%3.89%

注: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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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③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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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日内。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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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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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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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2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2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83元的50%,为每股

7.42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06元的50%,为每股8.04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40元的50%,为每股

8.20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19元的50%,为每股

8.10元。

三、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稳定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充分调动骨干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同时考虑了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及员工岗位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并参考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价格的较高者的50%,且不低于股票面值。本着激励与约束平衡的原则,本激励计划同时设置了具体的业绩考核目标,考核目标的实现需要员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管理办法》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给予激励对象价格有一定的折扣,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让激励效果最大化,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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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从激励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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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因此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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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权益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以2025年度的净利润为基数)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以2025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10.53%5.26%9.33%6.6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31.58%21.05%22.67%20.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8年63.16%42.11%40.00%33.33%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2029年110.53%68.42%54.67%46.67%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净利润增长率A(以2025年度的净利润为基数)A≥AmX1=100%
An≤A<AmX1=A/Am*100%
A<AnX1=0
营业收入增长率B(以2025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数)B≥BmX2=100%
Bn≤B<BmX2=B/Bm*100%
B<BnX2=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取X1与X2的孰高值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③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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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将制定《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档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优秀(A)良好(B)一般(C)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前述指标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目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这样的设定是结合目前宏观环境和行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和阶梯化考核模式,实现权益解除限售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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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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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缩股Q=Q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1+n)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

2、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缩股P=P

÷n其中:

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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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其中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在2026年4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14.69元/股,假定为授予日收盘价)对拟授予1131.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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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2029年(万元)2030年(万元)
1131.17340.842548.902599.881376.41662.71152.93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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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

+n)

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配股

Q=Q

×P

×(1+n)÷(P

+P

×n)

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1+n)其中:

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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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缩股P=P

÷n其中:

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与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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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7、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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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应当在披露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获授事宜。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

2、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激励对象获授事宜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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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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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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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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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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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包括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按照新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如因激励对象的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激励对象赔偿。

(三)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并注销。

(四)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离职时;

(2)激励对象死亡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五)激励对象因辞职、辞退、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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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且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事故;

(3)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5)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一诺威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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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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