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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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 年4 月13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领取的报酬其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 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 职务薪酬。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单项激励,作为对在公司任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将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 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 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董事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 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 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 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若已发放的,公司可以全额或部 分追回:
(一) 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 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