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二)会计师执业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王高林、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均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蒋晓明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 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姓名 | 处理处罚日期 | 处理处罚类型 | 实施单位 |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
| 蒋晓明 | 2025年 7月31日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对长亮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而出具警示函措施 |
二、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5年5月1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与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委员审阅了本次年度报告审计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等相关事项,同时在审计过程中与致同所保持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委员会关注的其他事项进行沟通,并提醒致同所后续按计划时间出具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情况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