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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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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2号

关于给予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7栋1单元301室。

陈军,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昀,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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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创光电)等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设备销售业务。微创光电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万元、10,152.84万元、10,152.84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7%、69.16%、

63.02%。

2024年4月,微创光电披露《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微创光电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5.1.1条、第5.1.4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第5.1.4条的规定。

陈军作为微创光电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上述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并保证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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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陈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4.2.10条、第4.2.13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昀作为微创光电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知悉上述业务实质,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并保证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王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4.2.10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考虑到本所已针对微创光电财务数据错报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4〕8号),本次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根据《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1.5条、第11.6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二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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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予微创光电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给予陈军、王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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