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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菲曼: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3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菲曼”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海菲曼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9号);2026年2月2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286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0,527,02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48.7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049.81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698.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000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698.95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43,000.00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原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先进声学元器件和整机产能提升项目24,258.0011,951.03
监听级纳米振膜及工业DAC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3,917.804,550.92
全球品牌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4,824.201,197.00
合计43,000.0017,698.95

三、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南京银行昆山高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银行名称账号
1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8112001014300934004
2南京银行昆山高新区支行0920210000000464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86031110002273612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主要原因如下:1、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薪酬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专用存款账户不得用于此类支出;2、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买境外材料、产品、设备等,无法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付。

因此,募投项目相关的人员薪酬费用、境外采购不能直接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支出,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以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对于募投项目发生的人员薪酬费用和需要使用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其他支出,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财务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需置换的金额,提出置换付款申请,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3、财务部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台账,台账中记载需置换的支出明细及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并按月发送保荐机构备查。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配合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

影响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六、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柳志伟 董本军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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