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菲曼”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海菲曼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9号);2026年2月2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286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0,527,02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48.7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049.81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698.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000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698.95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43,000.00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原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先进声学元器件和整机产能提升项目 | 24,258.00 | 11,951.03 |
| 监听级纳米振膜及工业DAC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3,917.80 | 4,550.92 |
| 全球品牌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 | 4,824.20 | 1,197.00 |
| 合计 | 43,000.00 | 17,698.95 |
三、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及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3,462.10万元,实际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462.1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后)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 先进声学元器件和整机产能提升项目 | 11,951.03 | 2,638.68 | 2,638.68 |
| 监听级纳米振膜及工业DAC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550.92 | 334.38 | 334.38 |
| 全球品牌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 | 1,197.00 | 489.04 | 489.04 |
| 合计 | 17,698.95 | 3,462.10 | 3,462.10 |
注: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049.81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839.43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839.43万元
(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发行费用(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 拟置换金额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2,070.75 | 330.19 | 330.19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664.10 | 329.20 | 329.20 |
| 律师费用 | 163.98 | 50.77 | 50.77 |
| 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50.97 | 129.27 | 129.27 |
| 合计 | 3,049.81 | 839.43 | 839.43 |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268号)。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该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柳志伟 董本军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