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二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中信建投证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6、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就本次《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7、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8、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本核查意见披露后,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信息披露义务人江丰电子股东会审批通过,履行其它必要的程序,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转让协议能否签署及签署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上述审批、审查等手续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 录
目 录 ...... 4
释 义 ...... 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的核查 ......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 15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核查 ...... 15
六、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6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8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20
九、对在交易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25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 ...... 25
十一、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26
十二、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7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27
十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结论性意见 ...... 27
释 义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财务顾问、本次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核查意见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江丰电子 | 指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宁波甬金 | 指 | 宁波甬金智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江丰博鑫 | 指 | 宁波江丰博鑫科技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江丰电子和宁波甬金 |
| 凯德石英、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
| 德益诚 | 指 | 北京德益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 英凯石英 | 指 | 北京英凯石英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 出让人、出让方、转让方 | 指 | 张忠恕、王毓敏、张凯轩、德益诚和英凯石英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本次交易、本次转让 | 指 | 江丰电子和宁波甬金收购凯德石英控制权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江丰电子、宁波甬金与出让方签署的《关于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表决权放弃协议 | 指 | 江丰电子与出让方签署的《关于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
| 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 | 指 | 出让方签署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5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
| 北交所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 最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9月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本核查意见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5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如下陈述:
江丰电子主要专注于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半导体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半导体(主要为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领域)、平板显示、太阳能等。
凯德石英主营业务为石英仪器、石英管道、石英舟等石英玻璃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领域、光伏太阳能行业领域及其他领域。
江丰电子和凯德石英的产品应用领域存在较大程度重合,下游行业均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和光伏太阳能等。为扩大半导体产业链布局,增强客户服务能力,基于对上市公司业务的认可,江丰电子拟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丰电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江丰电子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
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二)对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进行了如下陈述: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江丰电子和宁波甬金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江丰电子承诺: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36个月内,江丰电子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宁波甬金承诺:在江丰电子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36个月内,宁波甬金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江丰电子和宁波甬金未来12个月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查阅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2026年2月5日,江丰电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6年2月5日,宁波甬金全体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026年2月5日,江丰电子、宁波甬金与出让方签署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
1、江丰电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北交所就本次转让相关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4、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有)。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主体资格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丰电子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
| 法定代表人 | 姚舜 |
| 注册资本 | 26,532.0683万元人民币 |
| 设立日期 | 2005年4月14日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772311538P |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主要业务 | 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和半导体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主要股东 | 姚力军(21.40%)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9%)和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9%) |
| 邮政编码 | 315400 |
| 通讯方式 | 0574-58122405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甬金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宁波甬金智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海创智园2幢304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江丰博鑫科技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设立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1MAEXJ9N232 |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伙人情况 | 宁波江丰博鑫科技有限公司(50%)、宁波芯耀启创工业设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宁波芯熠未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宁波聚芯创智工业设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宁波睿芯共成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宁波创芯共赢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 |
注:上表为宁波甬金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的情况。宁波甬金为江丰电子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江丰博鑫为江丰电子全资子公司。江丰电子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拟认购宁波甬金或其上层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宁波甬金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姚力军直接持有江丰电子21.40%的股份,并通过与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间接控制江丰电子3.17%股份。姚力军直接或间接控制江丰电子24.57%的股份,姚力军为江丰电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江丰电子全资子公司江丰博鑫持有宁波甬金50%合伙份额且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宁波甬金,姚力军为江丰电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姚力军为宁波甬金实际控制人。江丰电子和宁波甬金最近两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信息披露义务
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丰电子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甬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江丰电子全资子公司江丰博鑫持有宁波甬金50%合伙份额且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宁波甬金为江丰电子的一致行动人。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丰电子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 1 | 上海睿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 | 1,600 万元 | 75.00% |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
| 司 | 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2 | 北京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 万元 | 100.00% |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甬金未控制其他企业。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江丰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江丰电子、宁波甬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直接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 1 | 上海同创普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6,004.8849万元 | 14.72%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2 | 航亚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 20.00万美元 | 100.00% | 开发、生产、加工各类小电器及锁具,加工五金制品,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 | 宁波阳明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100,000.00万元 | 48.00% | 工业智能制造技术、工业智能装备研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工业智能化产品的安装与维护;科技成果的转化;房地产开发、销售;店铺、厂房租赁;物业服务;食用农产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及会务服务;电子设备及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 | 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万元 | 60.00% | 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5 | 宁波蔚蓝梦想贸易有限公司 | 200.00万元 | 50.00% |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蔬菜种植;水果种植;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翻译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6 | 宁波江丰同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万元 | 70.0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创业空间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园区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7 | 宁波乐印文化有限公司 | 1,000.00万元 | 80.00% | 文学创作;网络技术及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工业检测软件的研发、生产;音像制品制作;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电子出版物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8 | 浙江景昇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 276,704.57万元 | 18.68%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真空镀膜加工;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的核查江丰电子主要从事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半导体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9-30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 资产总额 | 1,023,300.01 | 868,944.38 | 627,164.71 | 509,835.76 |
| 负债总额 | 546,682.03 | 426,158.41 | 214,183.89 | 111,230.93 |
| 净资产 | 476,617.98 | 442,785.97 | 412,980.81 | 398,604.8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86,612.18 | 450,183.46 | 417,431.46 | 400,672.98 |
| 资产负债率 | 53.42% | 49.04% | 34.15% | 21.82%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329,115.62 | 360,496.28 | 260,160.86 | 232,522.34 |
| 净利润 | 36,138.29 | 27,367.80 | 22,043.64 | 23,563.97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0,075.60 | 40,056.40 | 25,547.46 | 26,433.7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53% | 9.24% | 6.25% | 11.37% |
注: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宁波甬金于2025年9月成立,为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江丰博鑫于2025年9月成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宁波甬金、江丰博鑫均无实际经营,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经济实力。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丰电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宁波甬金为江丰电子控制的企业,江丰电子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和较强的公司管理能力,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江丰电子、宁波甬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江丰博鑫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丰电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1 | 边逸军 | 董事长、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市 | 无 |
| 2 | 钱红兵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市 | 无 |
| 3 | 于泳群 | 董事、财务总监 | 中国 | 浙江省余姚市 | 无 |
| 4 | 吴祖亮 | 董事 | 中国 | 上海市 | 无 |
| 5 | 姚舜 | 董事 | 中国 | 上海市 | 中国香港、日本 |
| 6 | 郑立丁 | 职工董事 | 中国 | 浙江省余姚市 | 无 |
| 7 | 费维栋 | 独立董事 | 中国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无 |
| 8 | 刘秀 | 独立董事 | 中国 | 浙江省杭州市 | 无 |
| 9 | 张杰 | 独立董事 | 中国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无 |
| 10 | 白清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广东省珠海市 | 无 |
| 11 | 王青松 | 副总经理 | 中国 | 浙江省余姚市 | 无 |
| 12 | 姚力军 | 首席技术官 | 中国 | 上海市 | 日本 |
| 13 | 邹俊伟 | 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 中国 | 浙江省余姚市 | 无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丰博鑫,其委派代表为姚舜。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江丰电子外,江丰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宁波甬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38.17元/股,股份转让数量合计为15,475,627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9,070.47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江丰电子、宁波甬金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江丰电子就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江丰电子具备本次交易的资金实力,本次交易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于江丰电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凯德石英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凯德石英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本次交易取得的凯德石英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
形。”
宁波甬金就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宁波甬金具备本次交易的资金实力,本次交易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于宁波甬金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凯德石英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凯德石英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本次交易取得的凯德石英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需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江丰电子及宁波甬金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凯德石英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2026年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丰电子、宁波甬金与转让方张忠恕、王毓敏、张凯轩、德益诚及英凯石英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各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本次交易。其中,张忠恕、王毓敏、张凯轩、德益诚及英凯石英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江丰电子分别转让上市公司3,717,486股股份、4,197,500股股份、37,500股股份、3,044,414股股份、730,227股股份;王毓敏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宁波甬金转让上市公司3,748,500股股份。
2026年2月5日,江丰电子与张忠恕、王毓敏、张凯轩、德益诚及英凯石英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本次交易转让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张忠恕所持剩余11,152,461股股份、张凯轩所持剩余112,500股股份、德益诚所持剩余3,086,005股股份、英凯石英所持剩余469,317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同时,本次交易转让方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
起24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凯德石英股份,使得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所持有的凯德石英股份比例与江丰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所持有的凯德石英股份比例的差额达到4%或以上;并且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36个月内进一步减持,最终使得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所持有的凯德石英股份比例小于江丰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所持有的凯德石英股份比例的差额达到5%或以上。张忠恕、王毓敏、张凯轩、德益诚及英凯石英的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至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之日为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丰电子及宁波甬金将合计持有凯德石英20.6424%股份及其对应的表决权,凯德石英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丰电子。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导致江丰电子及宁波甬金持有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 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份及表决权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份及表决权情况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 张忠恕 | 14,869,947 | 19.8345% | 19.8345% | 11,152,461 | 14.8759% | - |
| 王毓敏 | 7,946,000 | 10.5989% | 10.5989% | - | - | - |
| 德益诚 | 6,130,419 | 8.1772% | 8.1772% | 3,086,005 | 4.1163% | - |
| 英凯石英 | 1,199,544 | 1.6000% | 1.6000% | 469,317 | 0.6260% | - |
| 张凯轩 | 150,000 | 0.2001% | 0.2001% | 112,500 | 0.1501% | - |
| 转让方合计 | 30,295,910 | 40.4107% | 40.4107% | 14,820,283 | 19.7683% | - |
| 江丰电子 | - | - | - | 11,727,127 | 15.6424% | 15.6424% |
| 宁波甬金 | - | - | - | 3,748,500 | 5.0000% | 5.0000% |
| 受让方合计 | - | - | - | 15,475,627 | 20.6424% | 20.6424% |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丰电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姚力军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的核查
2026年2月5日,江丰电子、宁波甬金与张忠恕、王毓敏、张凯轩、德益诚、英凯石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江丰电子与张忠恕、王毓敏、张凯轩、德
益诚、英凯石英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江丰电子与在凯德石英任职并出售股份的德益诚及英凯石英有限合伙人签署不竞争协议书,张忠恕、王毓敏、张凯轩、德益诚、英凯石英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出具的说明,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被限制权利的情况。
(四)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经核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已经披露的内容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经核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已经披露的内容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前述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江丰电子存在少量与凯德石英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江丰电子将在收购完成后的24个月内,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具体情况参见本核查意见“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之“(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前述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江丰电子存在少量与凯德石英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江丰电子将在收购完成后的24个月内,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具体情况参见本核查意见“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之“(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江丰电子、宁波甬金及其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分别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江丰电子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维持凯德石英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凯德石英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凯德石英资金、资产或其他利益,不损害凯德石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凯德石英独立、规范运作。
2、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凯德石英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凯德石英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将赔偿凯德石英因此遭受的损失。”
宁波甬金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维持凯德石英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凯德石英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凯德石英资金、资产或其他利益,不损害凯德石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凯德石英独立、规范运作。
2、上述承诺在江丰电子作为凯德石英控股股东并且本企业与江丰电子保持一致行动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凯德石英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将赔偿凯德石英因此遭受的损失。”
江丰电子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维持凯德石英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凯德石英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凯德石英资金、资产或其他利益,不损害凯德石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凯德石英独立、规范运作。
2、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凯德石英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凯德石英利益的情形,本人将赔偿凯德石英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凯德石英主要从事石英仪器、石英管道、石英舟等石英玻璃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江丰电子存在少量石英制品业务,鉴于江丰电子2024年石英产品营业收入占凯德石英相关产品营业收入比例仅为7%左右,石英产品毛利占凯德石英相关产品毛利比例仅为4%左右,占比均较低,因此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江丰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分别出具了《关于解决和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宁波甬金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江丰电子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凯德石英在石英玻璃品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形。本企业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24个月内,依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措施解决上述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2、除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外,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凯德石英可能产生新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本企业将保证凯德石英独立参与市场竞争,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与凯德石英产生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不损害凯德石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凯德石英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凯德石英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将赔偿凯德石英因此遭受的损失。”
宁波甬金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凯德石英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产生对凯德石英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3、上述承诺在江丰电子作为凯德石英控股股东并且本企业与江丰电子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凯德石英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将赔偿凯德石英因此遭受的损失。”
江丰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控制的企业江丰电子与凯德石英在石英玻璃品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24个月内,依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措施解决上述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2、除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外,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凯德石英可能产生新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本人将保证凯德石英独立参与市场竞争,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与凯德石英产生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不损害凯德石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凯德石英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凯德石英利益的情形,本人将赔偿凯德石英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减少及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江丰电子、宁波甬金及其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江丰电子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利用对凯德石英的控股股东地位谋求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对凯德石英的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与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非经常性占用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资金或资产,不要求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违规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德石英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凯德石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凯德石英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凯德石英利益的情形,本公司将赔偿凯德石英因此遭受的损失。”
宁波甬金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不利用对凯德石英的股东地位谋求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对凯德石英的股东地位谋求与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非经常性占用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资金或资产,不要求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违规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德石英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凯德石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上述承诺在江丰电子作为凯德石英控股股东并且本企业与江丰电子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凯德石英利益的情形,本
企业将赔偿凯德石英因此遭受的损失。”
江丰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不利用对凯德石英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对凯德石英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与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非经常性占用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资金或资产,不要求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凯德石英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德石英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凯德石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凯德石英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凯德石英利益的情形,本人将赔偿凯德石英因此遭受的损失。”
九、对在交易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签署的协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等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双方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未在本次交易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交易双方之间亦不存在权益变动价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取消
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2%以上之情形。
(二)对其他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约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一、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若后续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人员签署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将向中登公司提交上述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届时将及时公告。本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人员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若后续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十二、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中信建投证券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解决和避免新增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准则55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夏秀相 梁 敏
吴天健 宗君之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杨逸墨 刘陵元
韩 勇 李镐伯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