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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920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5-111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已达到上市规则第8.3.2条规定的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加快应收款项回收,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在多次合理催收无果后采用了诉讼方式进行款项催收;因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导致公司作为大股东被起诉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仲裁/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的数量为16件,涉案金额合计约24,726,475.3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4%。其中:

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2件,涉案金额约为23,341,004.18元;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共14件,涉案金额约为1,385,471.15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情况

单位:元

案由未结案件已结案件
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判决结果备注
买卖合同纠纷20,760,004.18-2,581,000.00
合计20,760,004.18-2,581,000.00

(二)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情况

单位:元

案由未结案件已结案件
劳动仲裁/诉讼民事诉讼判决结果备注
一审阶段二审阶段
技术合同纠纷-331,200.00--
劳动争议纠纷815,252.75--239,018.40
合计815,252.75331,200.00-239,018.40

本次公司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主要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及进展

1、原告天津佳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三维建模服务,因双方对合同尾款存在争议,原告起诉被告支付289,800.00元及违约金,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5)津0101民初10004号。现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2、原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青秀区教育局签订《2023年青秀区教育系统生涯规划体验中心教学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

负责提供青秀区教育系统生涯规划体验中心教学设备,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验收,现被告仍欠付原告合同款项为2,581,000.00元。2025年7月28日,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桂0103民特(调)3553号。2025年12月16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广西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并经司法确认:被告所欠原告合同款项2,581,000.00元,由被告分三期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现该案件已结案。 3、原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总价款为54,208,149元。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验收,现被告仍欠付原告合同款项18,787,334.10元。2025年12月15日,原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依约支付合同欠款18,787,334.10元,并支付违约金1,972,670.08元(自2025年5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现暂计至2025年12月1日),合同欠款及违约金暂共计为20,760,004.18元。现该案件已通过立案审核,案号暂无。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最近十二个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与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审理、判决、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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