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68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公告编号:2026-017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79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17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638万元增加至7,517.34万元,总股本由5,638万股增加至7,517.34万股。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6]5286号《验资报告》。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完成后的公司章程名称为《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2025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793,400股,于2026年2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angzhou Tongbao Photoelectricity Co., Ltd.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173,400元。 | |||||||||||||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如下: | |||||||||||||
| 序号 |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序号 |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出资比例(%) | ||||
| 1 | 刘国学 | 720 | 净资产折股 | 40 | 1 | 刘国学 | 720 | 净资产折股 | 2014/12/31 | 40 | ||||
| 2 | 刘威 | 720 | 净资产折股 | 40 | 2 | 刘威 | 720 | 净资产折股 | 2014/12/31 | 40 | ||||
| 3 | 陶建芳 | 360 | 净资产折股 | 20 | 3 | 陶建芳 | 360 | 净资产折股 | 2014/12/31 | 20 | ||||
| 合计 | 1,800 | - | 100 | 合计 | 1,800 | - | - | 100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5,173,4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5,173,400股。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十六条 2、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会表决;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 第八十六条 2、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会表决;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对本章程的修改经股东会批准方能生效。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对本章程的修改经股东会批准方能生效。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