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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杰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5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2026 年4 月1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旭 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 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名委员代行战 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 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四)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过半数以上委 员同意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 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 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 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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