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10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林泰新材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健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公司于2026 年3 月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不涉及需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956,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956,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 人,出席7 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与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934,03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 股数2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数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健、俞蔚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