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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工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工业”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大鹏工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33号);2025年11月1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972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11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5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546.24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953.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5)第010065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953.76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12,890.66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智能工业清洗设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二期)9,460.429,460.42
2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中心项目3,430.242,493.34
合计12,890.6611,953.76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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