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5-147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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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的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不高于”或“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