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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辉信息: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92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103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董事推选由董事赵起高主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9,841,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62,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董事张之阳、唐红新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李勇因工作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聘请的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否决《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654,93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1%;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未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审议未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02审议通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03审议通过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04审议否决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依据《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属于公司章程的附件,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视同修改《公司章程》,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上述议案未通过。

2.05审议否决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依据《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属于公司章程的附件,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视同修改《公司章程》,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上述议案未通过。

2.06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07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08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09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10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

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11审议通过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12审议通过修订《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13审议通过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14审议通过修订《承诺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15审议通过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16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17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同意股数17,812,8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反对股数842,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11,186,64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

2.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3.关于子议案实施情况的说明:

上述17项子议案旨在落实《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进行修订。由于作为修订基础的议案(一)审议未获通过,因此17项子议案需待后续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一)之日起实施。

(三)审议否决《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适用)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654,93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1%;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1,186,64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但依据《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属于公司章程的附件。因议案(一)未通过,即监事会未取消,且《公司章程》修正案未获通过,故议案(三)未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11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10,625,95992.66%842,1177.34%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平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政君律师、张发靖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6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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