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98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戴福昊给予警告,并处以11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崔振英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姬海燕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五、对赵庚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戴福昊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崔振英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二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戴福昊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崔振英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上述违规事项未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条规定的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合规意识,强化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在现任董事会的努力下,积极维护经营管理稳定,同时持续聚焦数智化场景解决方案服务这一战略定位,努力提升公司产品及服务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2号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