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80 证券简称:奥美森 公告编号:2025-134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美森”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1月8日行使完毕。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信达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8.25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2,000.00万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00.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300.00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8,000.00万股增加至8,30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奥美森于2025年10月10日在北交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1月8日行使完毕。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300.00万股股票,已于2025年11月13日登记于信达证券奥美森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北交智选战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湖州中纳竹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宏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宏增值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亿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洛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驻点稳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马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滦海啸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滦海啸阳红石榴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贝寅研究精选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煜诚六分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账户名下。其中,信达证券奥美森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其余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2025年10月10日)起开始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2,300.00万股,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400.00万股,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17.39%,向网上投资者配售1,900.00万股,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82.6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已于2025年11月10日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付给发行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1月10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5]第5-00007号《验资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27,448,600 | 45.75 | 27,448,600 | 34.31 | 27,448,600 | 33.07 |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 | 控股股东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求的,本公司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中山市鑫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35,370 | 10.06 | 6,035,370 | 7.54 | 6,035,370 | 7.27 |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持股10%以上股东 |
| 关吟秋 | 5,932,000 | 9.89 | 5,932,000 | 7.42 | 5,932,000 | 7.15 |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 实际控制人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雷林 | 5,900,000 | 9.83 | 5,900,000 | 7.38 | 5,900,000 | 7.11 |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 实际控制人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中山市金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76,630 | 8.79 | 5,276,630 | 6.60 | 5,276,630 | 6.36 |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自愿限售股东 |
| 龙晓斌 | 4,329,000 | 7.22 | 4,329,000 | 5.41 | 4,329,000 | 5.22 |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 | 董事长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龙晓明 | 649,699 | 1.08 | 649,699 | 0.81 | 649,699 | 0.78 |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关蕾 | 453,000 | 0.76 | 453,000 | 0.57 | 453,000 | 0.55 |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 | 实际控制人关吟秋的姐妹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谢正喜 | 315,300 | 0.53 | 315,300 | 0.39 | 315,300 | 0.38 | 上市前自愿限售至解禁日 | 自愿限售股东 |
| 信达证券奥美森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417,500 | 0.52 | 1,670,000 | 2.0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北交智选战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 - | - | 12,500 | 0.02 | 50,000 | 0.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 - | 50,000 | 0.06 | 200,000 | 0.2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湖州中纳竹石股权投资合伙 | - | - | 12,500 | 0.02 | 50,000 | 0.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企业(有限合伙) | 略配售对象 | |||||||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500 | 0.02 | 50,000 | 0.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2,500 | 0.02 | 50,000 | 0.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5,000 | 0.03 | 100,000 | 0.1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500 | 0.02 | 50,000 | 0.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2,500 | 0.02 | 50,000 | 0.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深圳市百宏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宏增值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25,000 | 0.16 | 500,000 | 0.6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青岛亿洋创业 | - | - | 37,500 | 0.05 | 150,000 | 0.1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 上海洛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驻点稳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75,000 | 0.09 | 300,000 | 0.3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马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70,000 | 0.09 | 280,000 | 0.3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上海滦海啸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滦海啸阳红石榴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00,000 | 0.13 | 400,000 | 0.4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贝寅研究精选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2,500 | 0.02 | 50,000 | 0.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北京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煜诚六分仪私募证券 | - | - | 12,500 | 0.02 | 50,000 | 0.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投资基金) | ||||||||
| 小计 | 56,339,599 | 93.90 | 57,339,599 | 71.67 | 60,339,599 | 72.70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小计 | 3,660,401 | 6.10 | 22,660,401 | 28.33 | 22,660,401 | 27.30 | - | - |
| 合计 | 60,000,000 | 100.00 | 80,000,000 | 100.00 | 83,000,000 | 100.00 | - | - |
注:1、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2、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特此公告。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