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76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1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贝斯特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70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6年1月14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8,044,853股,发行价格10.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4,162,618.28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9,140,618.2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5,022,000.00元,到账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公司股票于2026年1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004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
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
根据《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
额
募集资金拟投
入金额
实施主体
滑板水口产线技术改造项目3,648.76 3,648.76公司
年产
万吨镁碳砖智能制造项目
8,442.39 8,442.39公司
年产
万吨耐材用再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2,411.05 2,411.05贝斯特
补充流动资金3,000.00 3,000.00公司
合计17,502.20 17,502.20 -
三、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相关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耐材用再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贝斯特,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贝斯特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将根据前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在借款总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次逐步向贝斯特发放借款。该借款为无息借款,无具体偿还期限,由贝斯特根据经营情况择时偿还。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贝斯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进度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向贝斯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资金。
四、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唐山贝斯特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347938313A |
成立时间
| 2015 |
年
月
| 1 |
日
注册地址
唐山市开平区开凤路
| 2502 |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永强
注册资本
| 5,000.00 |
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 100% |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贝斯特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6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