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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昂医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5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romisemed Hangzhou Meditech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街1388 号1 幢)

Proinisemed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SINOLINK SECURITIES CO.,LTD.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 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普昂医疗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持股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普昂医疗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 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 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 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 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部分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公司股东之置澜投资、暾澜投资、国鸿投资、宏腾医药、耀合投资、海耀生 物、吴卫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股东之绩优悦泉、绩优汀兰、润石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 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 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以下简称“承诺人”)作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公司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 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 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 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 个月。

注1:“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 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注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注3:“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 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关于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依法减持;本人/本企业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 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 露未来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限售期届满之日起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若本人/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 发行价格。若本人/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本人/本企业限售期自 动延长6 个月。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 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

5、本人/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2)拟在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本人/本企业通过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

6、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本企业或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 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2)本人/本企业或公司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3 个月的;

(3)本人/本企业或公司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 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减持期限内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 持公司股份:

(1)最近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发行价格;

(2)最近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 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8、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企业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 个月内,本人/本企 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9、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限售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本人/本企业同意将该等股份减 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 减持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股东 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依法减持;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自限售期届满之日起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若本人减持 前述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本人限售期自动延长6 个月。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 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 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2)拟在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本人通过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3)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承诺履行期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该承诺,在此 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限售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本人同意将该等股份减持实际所获得的 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置澜投资、暾澜投资、国鸿投资、宏腾医药、 耀合投资、海耀生物)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 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在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5%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2)拟在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3、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1)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 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6 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 月的;

(3)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 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 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

公司于2025 年3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2025 年4 月18 日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议案》。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于2025 年8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并于2025 年9 月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 个 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36 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 个月起至第12 个月止、第13 个月起至 第24 个月止、第25 个月起至第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

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 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 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 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 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 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 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 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 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 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

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 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 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 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 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 额的40%或不超过2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 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15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 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 个月起至第12 个月止、第13 个月起至第24 个月止、 第25 个月起至第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 金分红金额的40%或不超过3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 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 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 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20%,增持计划开 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13 个月起至第24 个月止、第25 个月起至第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 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 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 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 决议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 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 个月起至第12 个月止、第13 个 月起至第24 个月止、第25 个月起至第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 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5%,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 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 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 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 之后延长限售12 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 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 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 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 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 案(修订稿)》,承担相应义务。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 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执行《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 承担相应义务。

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按 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企 业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 限售12 个月。”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执行《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承担相 应义务。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 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 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 个月。”

5、关于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的承诺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关于虚假陈述导 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 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将依法 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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