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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源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3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6 年4 月13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及相关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活动。公 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业务等,且 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 匹配。公司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 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 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 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 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 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 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合 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 行性分析报告,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 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 息,提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拟定上报,经财务负责人 审核;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 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 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 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负责部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 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 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 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 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进行判断。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已 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

出现前款所述亏损情形的,公司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并披露 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以及分别列示套期工具和 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 报告时,将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 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 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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