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8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上述 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6 年1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隆源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1 号);2026 年3 月2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379 号)。公司股票于2026 年3 月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7,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4,625.26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37,364.7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562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 年4 月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新能源三电系统及轻量化汽车 零部件生产项目(二期) 51,500.00 32,864.7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00.00 4,500.00
合计 56,000.00 37,364.74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 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 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 存款账户的客观实际需求,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工资、相应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奖金、补贴等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 的要求,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统 一划转。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2、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在建 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3、募投项目涉及从境外购置设备、材料、服务等时,受到募集资金账户功
能限制,需要向境外供应商以外汇支付款项,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进行现 汇支付;同时海关进口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 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4、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采购、统一 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 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5、募投项目涉及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通过多个银 行账户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
因此,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 目的顺利推进,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 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 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 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 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具体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或相关 事项实施前,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合同或实施。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相关经办部门申请付款, 经公司内部按程序逐级审核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以自有资 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3、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期对 公司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支出 明细进行统计,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内部审批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从募集
资金专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 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流程
公司于2026 年4 月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 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 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费用,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