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隆源股份 证券代码:920055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Longyuan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官塘河路5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同时,本人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② 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⑤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同时,本人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② 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⑤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承诺
①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同时,本人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②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④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①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同时,本企业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②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5)公司股东宁波羌红承诺
①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同时,本企业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②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计划减持,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A.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B. 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届时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C. 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人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D. 减持信息披露: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② 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①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企业计划减持,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A.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B 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届时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C. 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D. 减持信息披露:本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② 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③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计划减持,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A.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B. 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届时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C. 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人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D. 减持信息披露: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② 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④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①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④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4、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本人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② 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③ 本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④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① 本企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② 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③ 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④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5、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的情况。
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③ 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①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③ 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本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6、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针对该预案,公司及相关义务主体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
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本人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现金分红中予以暂时扣留或者扣减,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本企业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本企业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现金分红中予以暂时扣留或者扣减,直至本企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本人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薪酬或者现金分红中予以暂时扣留或者扣减,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① 加强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积
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
② 提高运营效率、增强盈利能力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重视产品技术研发投入,持续提升研发、生产、交付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③ 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④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了股票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公司未来将持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 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③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9、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的承诺
(1)公司承诺
①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本公司承诺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10、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①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A.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B 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C.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D. 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E. 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A.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B.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A.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B. 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C.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D. 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B. 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①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A.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B. 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C.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D. 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A.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B. 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A.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B. 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C.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D 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B. 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11、关于不动产产权瑕疵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存在的自有不动产或承租的房产瑕疵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无证照、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等情形,导致相关房产不能用于生产经营、被有权机关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罚款、索赔、搬迁等损失的,该等损失由本人承担或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足额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12、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被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报告期内存在的未能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本人同意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13、关于劳务用工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的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用工问题引致诉讼、仲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14、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如果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如果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15、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1)公司承诺
①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③ 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④ 公司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各级出资人,均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亦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本公司的情形,不存在上述人员通过本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离职人员,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1)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2)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3)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4)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⑤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公司股东投资入股的原因、背景真实,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不存在涉嫌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情形。
⑥ 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不涉及需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情形。
⑦ 公司及公司股东已经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关于不存在相关情形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愿意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②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③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17、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①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② 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③ 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18、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税务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未来公司因被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被追缴税款,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而遭受损失,本人将足额承担该等被追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股份增持或减持及股东自愿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本人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本人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② 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本人违反本承诺相关内容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① 本企业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本企业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② 本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③ 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相关内容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3)股东宁波羌红承诺
① 自公司本次挂牌受理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
②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股票交易限制的规定。
③ 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相关内容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2、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①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③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④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3、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① 本人/本企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② 在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
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③ 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④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4、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佳隆控股、宁波隆钰承诺
①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③ 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公司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本人/本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5、解决产权瑕疵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存在的自有不动产或承租的房产瑕疵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无证照、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等情形,导致相关房产不能用于生产经营、被有权机关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等,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罚款、索赔、搬迁等损失的,该等损失由本人承担或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足额补偿,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6、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被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报告期内存在的未能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本人同意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7、关于劳务派遣事宜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引致诉讼、仲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审计业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己阅读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承担评估业务的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作为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本公司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评估机构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4.7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一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一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汽车行业周期波动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主要应用于汽车领域。汽车行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如果未来汽车产业进入下行周期,导致客户需求减弱,则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整车制造厂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4.33%、84.72%、77.59%和77.43%,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主要客户生产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在主要客户产品开发上投入不足导致新产品定点减少,公司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将受到不利影响。
3、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57%、29.18%、24.17%和24.56%。报告期内,受产品结构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波动,2023年和2024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较上年下降1.39个百分点和5.01个百分点。2025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24.56%,较2024年相对稳定。未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结构变化、销售价格下降以及生产成本发生重大波动,公司存在毛利率继续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汽车类零部件中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零部件收入占比分别为8.55%、
22.31%、26.86%和34.71%,收入占比逐步提升,但由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产品生产工艺复杂等因素影响,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零部件毛利率分别为25.23%、18.76%、
16.86%和17.60%,低于公司其他产品类别。未来,公司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零部件收入占比可能继续上升,若公司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或不能通过生产经验积累,工艺改善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公司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零部件毛利率仍可能低于公司其他产品类别,进而导致公司整体毛利率进一步下降,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铝合金。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8.34%、55.95%、56.63%和58.00%,占比较高。铝合金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需关系及产业政策层面等多种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铝合金采购平均单价分别为20,184.69元/吨、19,128.60元/吨、20,037.85元/吨和20,293.43元/吨,存在一定波动,虽然公司通常会与客户商定价格联动机制,即根据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定期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但如果未来铝合金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及时通过价格联动机制传导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公司业绩将会受到一定影响。
5、出口业务及贸易保护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25,520.83万元、32,853.94万元、34,187.73万元和16,005.90万元,占比分别为50.54%、48.55%、40.51%和34.51%,主要出口墨西哥、泰国、美国、匈牙利等国家和中国台湾省。公司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定价,虽然公司通常会与客户商定因汇率波动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但由于公司外销业务规模仍然较大,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将汇率变动风险向下游客户转移,汇率的波动将会增加或减少以人民币计量的销售收入,同时由于付款周期的存在及公司持有的外币货币性资产,汇率变动同样会影响财务费用;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的金额分别为708.28万元、328.13万元、530.90万元和232.3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56%、2.27%、3.64%和3.11%,占比较小。如未来汇率波动幅度扩大,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自2018年以来,美国政府宣布了多轮对来自中国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且近期美国政府对中国产品政策变动频繁,新对外贸易政策可能会削弱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影响公司业绩。此外,公司销往墨西哥的产品可能也会受到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潜在影响。
虽然目前公司销往美国市场的产品比重较低且主要采用DAP、EXW和FOB等贸易模式向客户进行销售,由客户承担关税,但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及宏观经济的不利变化将可能削弱公司产品在美国乃至北美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主要作为二级零部件供应商参与汽车产业链的合作,产品经客户组装后可能最终销往美国市场,终端市场对客户产品需求亦可能受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影响。若客户产品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因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因素减弱,导致终端市场订单减少,经供应链传导,公司收入亦会受到间接影响。
6、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121.35万元、21,234.37万元、29,007.99万元和26,450.9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8.50%、35.53%、41.87%和37.82%,占比较高,且随着公司收入增长应收账款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如果公司主要客户未来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财务状况恶化,则公司可能出现坏账风险,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196.48万元、15,198.32万元、16,344.67万元和14,028.5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8.50%、25.43%、23.59%和20.06%。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存货规模整体呈现增长态势。若未来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客户需求下降,公司将因存货积压而面临存货跌价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国栋和唐美云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98.5337%的股份。如果未来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它方式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和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当影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新能源三电系统及轻量化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二期)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公司自身战略和技术基础等因素做出的。虽然公司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但是如果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前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可能面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致使项目的实际效益情况与公司预测存在差异。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不及预期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有效提高公司产能及产品竞争力。但项目从建设到开始生产需要较长时间,若未来宏观经济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下游汽车行业运行景气程度下降,可能导致公司实际订单获取不及预期,新增产能无法消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增加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从而对应每年的折旧摊销金额将增加4,700.88万元。若公司不能及时消化新建产能,新增的折旧摊销金额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3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379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隆源股份”,证券代码为“92005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3月31日
(三)证券简称:隆源股份
(四)证券代码:92005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3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2,7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70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24.70元/股,本次发行后,市值约为16.80亿元,符合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要求。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1,808.64万元和11,206.46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3.90%和18.02%,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Ningbo Longyuan Co., Ltd. |
| 证券代码 | 920055 |
| 证券简称 | 隆源股份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786792205B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5,1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林国栋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6年7月4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3年2月16日 |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官塘河路58号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官塘河路58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公司专业从事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主要产品 |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铝合金精密压铸件 |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C36) |
| 邮政编码 | 315806 |
| 电话号码 | 0574-86106358 |
| 传真号码 | 0574-86106358 |
| 电子信箱 | zqb@nblongyuan.com |
| 公司网址 | www.nblongyuan.com |
| 信息披露部门 | 证券法务部 |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陈志强 |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74-86106358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林国栋,实际控制人为林国栋、唐美云夫妇。本次发行前,林国栋直接持有公司55.89%的股份;唐美云直接持有公司14.40%的股份,通过宁波隆钰间接控制公司4.81%的股份;林国栋、唐美云通过佳隆控股间接控制公司23.43%的股份;两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98.53%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林国栋直接持有公司41.92%的股份;唐美云直接持有公司10.80%的股份,通过宁波隆钰间接控制公司3.61%的股份;林国栋、唐美云通过佳隆控股间接控制公司17.57%的股份;两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73.90%的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林国栋,男,197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中级工程师,身份证号码为330206197004******。1990年8月至1993年8月任龙岗区布吉晶品制品厂模具工;1993年9月至2001年4月任宁波市北仑区大矸大兴模具厂厂长;2001年4月至2006年7月任宁波市北仑大兴模具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宁波隆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23年2月任宁波隆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2月至今任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美云,女,197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30206197205******。1991年1月至1995年7月任宁波国成塑料有限公司成本核算专员;2001年4月至2006年7月任宁波市北仑大兴模具有限公司会计;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宁波隆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2008年7月至2023年2月任宁波隆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2月至2023年11月任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11月至今任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通过国金资管隆源股份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情况(股) | 间接持股情况(股) | 本届任职期间 | |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
| 1 | 林国栋 | 董事长 | 28,506,348 | 6,094,169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2 | 张玉田 | 董事、总经理 | - | 517,555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3 | 陈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 | 133,955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4 | 徐志惠 | 董事、财务总监 | - | 202,963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5 | 樊秋丽 | 职工代表董事 | - | 40,593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6 | 白剑宇 | 独立董事 | - | -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7 | 叶元华 | 独立董事 | - | -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8 | 吴本军 | 独立董事 | - | -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9 | 胡如夫 | 独立董事 | - | -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10 | 唐美云 | 副总经理 | 7,341,654 | 6,378,826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11 | 沈伦廉 | 副总经理 | - | 134,970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12 | 陈志强 | 董事会秘书 | - | 82,200 | 2026年2月3日 | 2029年2月2日 |
| 13 | 张必胜 | 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 | - | 103,511 | / | / |
| 14 | 卢鑫 | 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 | - | 38,056 | / | / |
四、员工资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国金资管隆源股份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929,028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5.46%。员工资管计划获配的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国金资管隆源股份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国金资管隆源股份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编码 | SBRE23 |
| 管理人名称 |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26年2月11日 |
| 成立日期 | 2026年2月6日 |
| 到期日 | 2036年2月5日 |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上述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员工构成、任职、类别、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任职 | 类别 |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 | 认购比例 |
| 1 | 林国栋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495.54 | 21.59% |
| 2 | 唐美云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251.88 | 10.98% |
| 3 | 张玉田 | 董事、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276.79 | 12.06% |
| 4 | 徐志惠 | 董事、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124.56 | 5.43% |
| 5 | 陈志强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124.56 | 5.43% |
| 6 | 陈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13.49 | 4.95% |
| 7 | 沈伦廉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13.49 | 4.95% |
| 8 | 杨红领 | 隆跃科技副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13.49 | 4.95% |
| 9 | 王东波 | 市场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13.49 | 4.95% |
| 10 | 张必胜 | 质量总监 | 核心员工 | 113.49 | 4.95% |
| 11 | 潘曙光 | 产品工艺技术部副理 | 核心员工 | 113.49 | 4.95% |
| 12 | 樊秋丽 | 职工代表董事 | 核心员工 | 113.49 | 4.95% |
| 13 | 戴光来 | 物流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13.49 | 4.95% |
| 14 | 余凤娜 | 财务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13.49 | 4.95% |
| 合计 | 2,294.70 | 100.00% | |||
注:1、宁波隆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隆跃科技”)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相加之和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一、限售流通股
林国栋
| 林国栋 | 28,506,348 | 55.89% | 28,506,348 | 41.92% | 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隆控
股有限公司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隆控股有限公司 | 11,949,351 | 23.43 % | 11,949,351 | 17.57% | 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一致行动
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唐美云
| 唐美云 | 7,341,654 | 14.40 % | 7,341,654 | 10.80% | 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 |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 |
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宁波隆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隆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54,834 | 4.81 % | 2,454,834 | 3.61% | 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宁波羌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羌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47,813 | 1.47 % | 747,813 | 1.1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 自愿限售股东 |
国金资管隆源股份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 国金资管隆源股份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929,028 | 1.3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70,000 | 0.2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宁波市北仑区工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北仑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70,000 | 0.2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 - | 430,972 | 0.6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小计 | 51,000,000 | 100.00% | 52,700,000 | 77.50%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小计 | - | - | 15,300,000 | 22.50% | - | - |
| 合计 | 51,000,000 | 100.00% | 68,000,000 | 100.00% | - | - |
注1:数据尾数如存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林国栋 | 2,850.6348 | 41.92% | 见本节之 “五、本次 发行前后的 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 |
| 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隆控股有限公司 | 1,194.9351 | 17.57% | |
| 3 | 唐美云 | 734.1654 | 10.80% | |
| 4 | 宁波隆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5.4834 | 3.61% | |
| 5 | 国金资管隆源股份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2.9028 | 1.37% | |
| 6 | 宁波羌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4.7813 | 1.10% | |
| 7 |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43.0972 | 0.63% | |
| 8 | 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0000 | 0.25% | |
| 9 | 宁波市北仑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7.0000 | 0.25% |
合计
| 合计 | 5,270.0000 | 77.50% |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700.0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24.7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65元,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27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419,900,0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562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6年3月25日止,隆源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419,900,000.00元,扣除与
发行有关的不含增值税费用人民币46,252,633.31元后,隆源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647,366.69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7,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56,647,366.69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4,625.26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①保荐费用:260.00万元;②承销费用:3,089.25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748.11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450.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77.90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73,647,366.69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国金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隆源股份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 39304001040022486 |
| 2 | 隆源股份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 397487504802 |
| 3 | 隆跃科技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332006283015003149218 |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三)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五)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七)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八)发行人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九)发行人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查的情形。
(十)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 保荐代表人 | 胡国木、吴小鸣 |
| 项目协办人 | 吴秋尘 |
| 项目其他成员 | 夏景波、孙旭格、竺越、梁逸霄、魏博、刘金龙 |
| 联系电话 | 021-68826801 |
| 传真 | 021-68826800 |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层 |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金证券同意作为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