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蘅东光”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蘅东光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和募投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92号);2025年12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1103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3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0,25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23,79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919,102.13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77,878,397.87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518Z0193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 1 | 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 10,000.00 | 7,200.00 |
| 2 | 桂林制造基地扩建(三期)项目 | 20,958.09 | 9,587.84 |
| 3 | 总部光学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1,405.20 | 5,0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6,000.00 |
| 合计 | 49,363.29 | 27,787.84 |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公司募投项目“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原实施主体为AACHENSVTECHNOLOGYDEVELOPMENT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阿成新越(越南)”)。根据公司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为更好的满足业务需求,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FIBERCONNECTIVITY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越南芯苒”)作为募投项目“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前后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调整前 | 实施主体调整后 |
| 1 | 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 阿成新越(越南) | 阿成新越(越南)、越南芯苒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结合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越南芯苒为募投项目“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越南芯苒为募投项目“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