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蘅东光: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简称:蘅东光 证券代码:920045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ast Point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留仙三路2号鸿辉工业区4号厂

房101、50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锐发贸易、持股10%以上股东锐创实业、实际控制人陈建伟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企业/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包括本企业/本人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6、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8、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持股10%以上股东蕾果咨询、蓓蕾咨询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包括本企业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董事长陈建伟、总经理贺莉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时任持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苏建平、刘光美、邓深怡、贺莉、金鑫、陈丽萍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持股10%以上股东林婷婷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招证冠智、赣州鲲鹏

“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持股5%以上股东锐创实业、蕾果咨询、蓓蕾咨询、时任持股董监高贺莉、苏建平、刘光美、邓深怡、金鑫、陈丽萍、持股5%以上股东林婷婷

“1、本企业/本人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确需减持本次上市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本人将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本企业/本人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前提下进行减持。

2、锁定期(如有)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企业/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满足股份锁定(如有)的要求下,本企业/本人每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4、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5、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企业/本人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6、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本企业/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本企业/本人将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本人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9、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红土投资、红土创客、深创投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确需减持本次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本企业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前提下进行减持。

2、锁定期(如有)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满足股份锁定(如有)的要求下,本企业每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5、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6、本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企业将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公司已知悉并了解《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根据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承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金鑫、陈丽萍

“1、本公司/本人已知悉并了解《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根据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公司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上,本公司/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自愿遵从该等

规定。”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大力推进技术研发,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内外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将结合实际需求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以降低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资金实力增加,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有效提升公司市场份额,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股利分配的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努力提升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研发投入和积极开拓市场,实现盈利规模和盈利质量的双重提升,从而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2)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公司/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若本公司/本人违背上述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本公司/本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金鑫、陈丽萍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与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若本人违背上述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本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相求,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本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及规划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苏建平、刘光美、邓深怡、金鑫、陈丽萍

“1、本公司/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严格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6、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

“1、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以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以及本公司在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购回价格,三者价格中的孰高价格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等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

“1、本公司/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以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以及本公司在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购回价格,三者价格中的孰高价格购回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等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1、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或约束措施不明确的,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3、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持股5%以上股东锐创实业、蕾果咨询、蓓蕾咨询、红土投资、红土创客、深创投、林婷婷、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苏建平、刘光美、邓深怡、金鑫、陈丽萍

“1、本企业/本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企业/本人在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或约束措施不明确的,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企业/本人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本企业/本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本企业/本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企业/本人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3、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8、关于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1)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违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发行人利益。

3、自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4、如存在本公司/本人或者本公司/本人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5、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充分

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苏建平、刘光美、邓深怡、金鑫、陈丽萍“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违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本人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发行人利益。

3、自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4、如存在本人或者本人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本人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5、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股东林婷婷、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苏建平、刘光美、邓深怡、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中国境内外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今后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上述承诺仍适用。

2、本企业/本人保证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商业机会,保证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同类的业务。如若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中国境内外其他企业出现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则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将以停止经营竞争业务,或者将竞争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或者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企业/本人在公司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企业/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中国境内外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企业/本人自愿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6、本承诺自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10、关于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持股5%以上股东锐创实业、蕾果咨询、蓓蕾咨询、红土投资、红土创客、深创投、林婷婷、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苏建平、刘光美、邓深怡、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也不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企业/本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和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度和透明度。

4、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5、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本企业/本人在公司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本企业/本人自愿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8、本承诺函自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11、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因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等有关款项,或被要求补偿相关员工所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本公司/本人承诺对公司及其控制的

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本公司/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2、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及劳务外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承诺如下:

“发行人及子公司2021年以来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及劳务外包事项。发行人及子公司如因2021年1月起以来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引致纠纷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公司/本人承诺无条件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需承担的全部罚款、损失或其他相关费用,或给予发行人及子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且承担后不向发行人及子公司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13、关于房屋、土地租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或土地存在未履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合规性或权属问题存在瑕疵或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形,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求收回房屋或土地、责令搬迁、处以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或因租赁房屋或土地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损失或支出,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导致、遭受、承担的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并承诺日后不会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追偿。”

14、关于境外投资备案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因投资境外项目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未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而受到有权机关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须承担责任,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导致、遭受、承担的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并承诺日后不会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追偿。”

15、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入股价格公允且具有充分理由和客观依据,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珠海招证冠智新能源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证冠智”)直接持有发行人1.36%的股份。招证冠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招证冠智

15.46%的出资份额,招证冠智有限合伙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招证冠智

13.53%的出资份额,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均为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所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目前仍在证监会系统任职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入股的情形。

8、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16、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及时提出股票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

“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本公司/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苏建平、刘光美、邓深怡、金鑫、陈丽萍

“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17、关于不存在违规交易及承担退市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金鑫、陈丽萍

“1、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企业/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因此给公司、公司股东或利益相关方所受到的损失。”

18、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公司/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新增董事刘光美承诺如下: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0、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贺莉、刘光美、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确需减持本次上市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本人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前提下进行减持。

2、锁定期(如有)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满足股份锁定(如有)的要求下,本人每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5、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人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6、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本人将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9、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公司已知悉并了解《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根据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承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刘光美、金鑫、陈丽萍

“1、本公司/本人已知悉并了解《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

本人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根据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公司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上,本公司/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2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刘光美、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与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若本人违背上述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本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23、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刘光美、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严格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4、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刘光美、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本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在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或约束措施不明确的,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人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本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本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25、关于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刘光美、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违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本人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

对票,依法维护发行人利益。

3、自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4、如存在本人或者本人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本人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5、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6、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刘光美、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中国境内外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今后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上述承诺仍适用。

2、本人保证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商业机会,保证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同类的业务。如若本人控制的中国境内外其他企业出现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则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将以停止经营竞争业务,或者将竞争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或者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中国境内外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因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人自愿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6、本承诺自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7、关于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刘光美、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也不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和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度和透明度。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5、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本人在公司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7、本人自愿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8、本承诺函自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8、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刘光美、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29、关于不存在违规交易及承担退市责任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段礼乐、赵静、刘光美、金鑫、陈丽萍承诺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因此给公司、公司股东或利益相关方所受到的损失。”

30、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公司已知悉并了解《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根据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承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陈建伟、贺莉、滑翔、刘光美、金鑫、陈丽萍

“1、本公司/本人已知悉并了解《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根据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在公司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上,本公司/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前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中国境内外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若蘅东光及其控制的企业今后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上述承诺仍适用。

2、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商业机会,保证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同类的业务。如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中国境内外其他企业出现与蘅东光及其控制的企业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则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将以停止经营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竞争业务纳入到蘅东光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在蘅东光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公司/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中国境内外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公司/本人自愿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本公司/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6、本承诺函自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挂牌并公开转让申请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锐创实业、蕾果咨询、红土投资、蓓蕾咨询、红土创客、深创投、林婷婷前期关于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蘅东光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蘅东光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也不要求蘅东光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企业/本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和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度和透明度。

4、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5、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蘅东光的经

营决策权以及不会利用本企业/本人在公司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本企业/本人自愿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本公司/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8、本承诺函自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挂牌并公开转让申请材料之日起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股份限售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锐创实业、林婷婷前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承诺内容

1、本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相应损失,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锐发贸易、5%股东锐创实业承诺内容

1、本公司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公司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

3、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未履行本承诺,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相应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其他股东林婷婷承诺内容

1、本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公司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

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相应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锐创实业、蕾果咨询、红土投资、蓓蕾咨询、红土创客、深创投、林婷婷前期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一、蘅东光承诺内容

1、公司在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公司在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或约束措施不明确的,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3、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二、陈建伟、锐发贸易、锐创实业、蕾果咨询、红土投资、蓓蕾咨询、红土创客、深创投、林婷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内容

1、本人/本企业在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本企业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或约束措施不明确的,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人/本企业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本人/本企业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本人/本企业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本企业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

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5、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期关于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陈建伟、控股股东锐发贸易承诺内容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占用蘅东光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违规要求蘅东光及其子公司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将按照蘅东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蘅东光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蘅东光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蘅东光利益。

3、如存在本公司/本人或者本公司/本人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4、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公司/本人作为蘅东光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蘅东光、蘅东光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内容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占用蘅东光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存在、未来亦将不会违规要求蘅东光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本人将按照蘅东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蘅东光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蘅东光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蘅东光利益。

3、如存在本人或者本人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本人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4、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作为蘅东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前期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因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等有关款项,或被要求补偿相关员工所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因该等事项所引致的所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本公司/本人承诺对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本公司/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7、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及劳务外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前期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及劳务外包的承诺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以来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及劳务外包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如因2022年1月起以来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引致纠纷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公司/本人承诺无条件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所需承担的全部罚款、损失或其他相关费用,或给予公司及子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且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子公司追偿。”

8、关于房屋、土地租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前期关于房屋、土地租赁的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或土地存在未履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合规性或权属问题存在瑕疵或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形,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求收回房屋或土地、责令搬迁、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租赁房屋或土地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公司/本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并承诺日后不会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追偿。”

9、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实际控制人陈建伟前期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的承诺如下:

“如公司因投资境外项目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未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而受到有权机关的任何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须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公司或境外子公司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本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

和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并承诺日后不会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追偿。”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经办评估师对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公司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31.59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涉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75.90%、79.00%、87.62%及90.00%。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为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境外收入变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因此公司面临较大的境外经营风险。若未来公司境外业务所在国家贸易政策、市场环境、产品准入标准、知识产权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已在中国香港、越南、美国、新加坡、泰国等地设立子公司并持续开展业务,如果未来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现金分红、资金结转、税收、

外汇等事项的监管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利润逐级分配至母公司构成一定障碍,将会限制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的能力,引发公司的合规性风险以及外汇管制导致利润分红无法汇入境内的风险。若公司未来不能对境外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或者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较高,其中美国市场为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公司主要客户AFL、Coherent、Jabil、Telamon、CCI等均为美国企业。由于美国政府自2018年以来陆续对中国商品发布了数项关税加征措施,相关加征关税商品清单涉及光器件产品,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光通信行业经营者造成了阻碍。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或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无源光器件产品在美国销售受阻,从而对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5年4月,美国发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征收或拟征收不同税率关税的政策,如果未来全球主要贸易国家对进口产品持续施加更严格的关税政策,可能会不利于下游终端客户在全球市场的布局并减少对光器件产品的市场需求。上述国际贸易摩擦风险将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三)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75.90%、79.00%、87.62%及90.00%。公司外销产品主要以美元结算,因此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直接影响公司以人民币计价的销售收入及产生汇兑损益。由于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使得公司面临汇率波动风险。

经测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1%和3%,造成对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波动平均值分别为5.08%和15.24%,如果未来公司境外销售规模持续扩大,或者短期内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公司若不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规避汇率波动,将可能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分别为729.80万元、567.37万元、

706.80万元及-353.6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3.19%、8.72%、4.77%及-

2.48%。若未来公司境外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技术研发及产品开发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光通信行业市场竞争充分,技术更新迭代速度快,下游客户对光器件产品及解决方案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新技术研发投入的成果转化存在一定时滞性,研发项目亦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上述因素将可能会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进度及市场应用情况也会对经营业绩变化产生影响,若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进度减缓或市场应用情况不佳,也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内部控制与管理风险

2022-2024年,公司资产规模及营业收入实现快速扩张,其中资产总额复合增长率为61.34%,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66.33%。若公司的内部控制及管理能力不能够适应资产、业务、人员等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会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下降,从而对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及盈利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14家子公司,分布在桂林、东莞、中国香港、越南、美国、新加坡、泰国等地。由于不同子公司之间所属地域不同,在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文化理念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若无法较好地处理各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关系,未能及时关注各子公司之间存在的潜在业务风险点,将给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带来较大风险隐患,进而不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桂林制造基地扩建(三期)项目、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总部光学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为在境外开展的建设项目。在境外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因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境内外法律或行业政策变化、境外人员及项目组织管理不顺畅等情形导致境外募投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从而直接影响项目的投产时间、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期收益,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

司的经营业绩。

(七)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聚焦光通信领域中无源光器件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无源光纤布线产品、无源内连光器件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公司主要客户包括AFL、Coherent、Jabil、Telamon、CCI、Cloud Light、飞速创新、青岛海信等。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比例分别为66.74%、67.85%、76.97%及79.87%,公司客户群体较为稳定且整体客户集中度较高。若公司未来下游客户对无源光纤布线产品、无源内连光器件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的需求减少,或公司拓展新的客户及业务不及预期,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AFL的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34.80%、

43.64%、53.71%和58.22%,占比较高。若未来公司与AFL合作发生不利变化,或因经营不善、市场需求减少、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而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市场竞争加剧和毛利率下滑风险

公司所处的光通信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涉及产业链范围广,市场参与者众多。随着光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无源光器件生产商不断发展壮大,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方面展开了充分的竞争。目前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均为上市公司,在规模上拥有较大优势。随着新竞争者的涌入及原有市场参与者的持续投入,光通信行业存在竞争加剧的风险。若公司的产品、技术和服务不能及时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或落后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将会使得公司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对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毛利率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

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的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下降1%,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0.72%、0.75%、0.74%和0.74%;若公司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下降3%,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2.21%、

2.30%、2.27%和2.25%。

(九)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7,535.15万元、61,336.44万元、131,503.29万元及102,141.9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219.90万元、6,100.29万元、14,344.42万元及14,197.8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2024年以来,受AI数据中心建设进程加快的影响,公司下游客户需求旺盛,主要产品包括无源光纤布线、无源内连光器件及相关配套业务产品销售规模快速上升,经营业绩增长较快。若未来AI数据中心建设进程减缓、光通信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9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1103号),同意蘅东光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蘅东光”,证券代码为“92004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5年12月31日

(三)证券简称:蘅东光

(四)证券代码:92004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071,548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25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127,53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7,944,01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25,000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3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31.59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6,807.1548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市值为21.50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100.29万元、14,344.42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8.05%、

33.17%,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3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ast Point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5,782.154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9月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22年11月28日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留仙三路2号鸿辉工业区4号厂房101、501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经营光纤通讯系列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主营业务光通信领域无源光器件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所属行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518101
电话0755-23100195
传真0755-29470123
互联网网址https://www.epcom-cnt.com
电子邮箱dmb@epcom-cnt.com
信息披露部门总经办
信息披露联系人贺莉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55-2310019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锐发贸易,本次发行前,锐发贸易直接持有公司25,881,812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4.76%。本次发行后,锐发贸易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8.02%。公司控股股东锐发贸易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06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1万港元
实收资本1万港元
董事林婷婷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RM 1208-1209 12/F OFFICE TOWER TWO GRAND PLAZA 625 NATHAN ROAD MONGKOK KL
股东构成陈建伟70%,林婷婷3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投资控股,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锐发贸易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项目2025.6.30/2025年1-6月2024.12.31/2024年度
总资产3,413.785,873.39
净资产3,412.335,618.64
净利润-6.312,928.29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张李吴会计师行有限公司审计。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建伟。本次发行前,锐发贸易直接持有公司25,881,812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4.76%。锐创实业直接持有公司11,856,619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0.51%。陈建伟通过锐发贸易间接持有公司

31.33%的股份,通过锐创实业间接持有公司14.35%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45.69%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5.27%的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要影响。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陈建伟通过锐发贸易间接持有公司26.62%的股份,通过锐创实业间接持有公司12.19%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38.81%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5.44%的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要影响。此外,陈建伟为公司的董事长,其亦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鉴此,陈建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建伟先生,出生于1963年4月,中国香港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为C37***2(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以上数据若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蘅东光资管计划”指“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商投资”指“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通过蘅东光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陈建伟026,416,902董事长2025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2贺莉01,096,103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任期:2025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2025年11月26日至2028年11月25日
3刘光美040,889职工代表董事2025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4金鑫0746,218副总经理、市场营销总监2025年11月26日至2028年11月25日
5陈丽萍0378,291财务负责人2025年11月26日至2028年11月25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蘅东光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蘅东光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930,000股,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蘅东光资管计

划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BJY29
管理人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11月7日
成立日期2025年11月5日
到期日2035年11月5日
投资类型混合类

本次蘅东光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姓名、员工类别、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员工类别认购金额(万元)认购比例
1陈建伟董事长、核心员工667.5022.72%
2贺莉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745.8425.39%
3金鑫副总经理622.9521.20%
4陈丽萍财务负责人209.767.14%
5庄蔚核心员工196.496.69%
6吴涛核心员工163.955.58%
7祁超智核心员工131.104.46%
8程华腾核心员工100.143.41%
9何业明核心员工100.143.41%
合计2,937.87100.00%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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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情况发行后股本情况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锐发贸易有限公司25,881,81244.7625,881,81238.02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包括本企业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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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情况发行后股本情况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
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深圳锐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1,856,61920.5111,856,61917.42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包括本企业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深圳市蕾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6,477,58811.206,477,5889.52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自愿限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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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情况发行后股本情况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
伙)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包括本企业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深圳市蓓蕾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0,9942.861,650,9942.43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包括本企业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愿限售股东
5珠海招证冠智新能源产业创789,0001.36789,0001.16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自愿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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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情况发行后股本情况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股东
6赣州鲲鹏一创数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3,0000.45263,0000.39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自愿限售股东
7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930,0001.37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8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95,0000.14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46,919,01381.1447,944,01370.43————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0,902,53518.8620,127,53529.57————
合计57,821,548100.0068,071,548100.00————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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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锐发贸易25,881,81238.02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锐创实业11,856,61917.42
3蕾果咨询6,477,5889.52
4红土投资3,717,1005.46
5福泉叁号2,110,4873.10
6蓓蕾咨询1,650,9942.43
7鲲鹏一创1,445,5392.12
8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930,0001.37
9红土创客929,2621.37
10深创投929,2621.37
合计55,928,66382.16——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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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025.00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31.5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11元/股,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54元/股,以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23,79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919,102.1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7,878,39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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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容诚验字[2025]518Z018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5年12月25日止,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23,797,5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5,919,102.1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878,397.87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0,25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67,628,397.87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4,591.9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200.00万元;(2)承销费用:3,031.50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760.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600.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0.41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77,878,39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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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行账号
1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支行44250100006100005432
2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地支行752380646325
3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755948424810000
4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41021700040099889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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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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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经枫、关建华
项目协办人郁丰元
项目其他成员陆江威、罗雯文、孔祥嘉、林宸、王刚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08136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招商证券同意担任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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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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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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