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光通讯授术汽(深瑰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二零二五年八月
彷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辛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彦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蜇事会..............................................................................................................................
第一节蜇事......................................................................................................................
第二节猜事会......................................................................................................................
第三节独立篮事..................................................................................................................
第四节蜇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丿\章通知和公告......................................................................................................................
第九兹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消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消鲜..............................................................................................................
第十單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附则..........................................................................................................................
衔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璋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98685R。公司千【】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EastPoint Conununication Teclmology Co.Ltd.第四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区留仙三路
号鸿辉工业区
号厂房
、
。邮政编码:
518102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是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第七条公司堇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雀i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入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八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蜇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輩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合法经营,规范管理,追求卓越,不断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施差异化战略,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与利益相关者构建和谐的生态环境,共创共矗;待续提升核心价值及经营能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经营光纤通讯系列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及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屈千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衔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菜程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登记存管。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购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持股比例(%)认购数撒(股)出资方式锐发贸易有限公司
1.718927,149,700净资产折股I深圳锐创实业发展有限公
22.5863
11,856,619净资产折股
司深圳市酱果管理咨询合伙
12.3395 6,477,588
净资产折股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
7.0809
3,717,100净资产折股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花恼管理咨询合伙
2.7340 1,435,206
净资产折股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土创客创业投资
1.7702 929,262
净资产折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
1.7702 929,262净资产折股
公司
合计
52,494,737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52,494,737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l兀o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敌程第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屈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蓝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蜇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蓝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待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待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范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待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公司将股份用千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侦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悄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箭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屈千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日内注销;屈千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千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待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第二十五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浮桯
公司谊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待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禀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待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待有本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具有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待有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堇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待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堇事会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堇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待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升股东会、分配股利、消绑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篮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漳程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堇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彻、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绊时,按其所待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待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待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浮程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篮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旌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腹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稽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堇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待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待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堇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详程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堇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待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堇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輩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侦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腹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衔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东程(二)严格腹行所作出的公升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路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千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蕾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待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中关千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玫程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堇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萤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待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篮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堇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蜇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撞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彷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IO%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
金额连续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待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事项为本条所称“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漳程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l、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超过
万元;
、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
超过
万元。上述指标计箕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绊。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
外,公司进行前述
至
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本章程规定的交易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三)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章程约定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情形。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
往i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东程用本章程约定的应当经堇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待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约定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适用上
述规定。
(四)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条第
一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五)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依据第四款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堇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屈千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l、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堇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玫程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免千适用上述规定。
(七)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因交易频次等原囚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
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章程约定的应当经堇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情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予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或披露程序。
(八)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
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千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议。
(九)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予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千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二)与关联入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l
次,应当千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在程(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待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第四十三条及本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由輩事会召集。第四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蜇事过半数同意,独立堇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堇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往i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沼程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蓿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篮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蜇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蜇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待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蜇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蜇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诸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待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堇事会,
扮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堂程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待股比例不得低于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对千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堇事会和篮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屈千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待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千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千会议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衔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玫程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千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千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堇事外,每位篮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往
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存桯定召开日前至少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千干扰股东会、寻衅漁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第六十二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容: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彷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立程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千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待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待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待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待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稽事、高级管理入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箭事长主持。箭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策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媒人主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宜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篮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藷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衔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桯
第七十一条藷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第七十二条会议主待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待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入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
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篮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年。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祁程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待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待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消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漳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待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具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萤事、持有公司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待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
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弃程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入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待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有关该关联事项的表决无
效,重新表决。
(四)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与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屈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千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非职工代表堇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审议非职工代表范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堇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时,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待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现任蜇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蓝事候选人的提名。(二)现任堇事会提名篮事候选人,应以蓝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夼程
堇事候选人,应向现任堇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蜇事任职资格的,由菌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三)堇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千: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股东会就选举蕾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千一人,按照董事候选入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得票较多者当选;(二)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蜇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堇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
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董事;
(三)在累积投票制下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囚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沼程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千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宜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入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入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待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蛮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篮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菌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年;(三)担任破产消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藕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九十六条菌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衔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详程职务。堇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蜇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堇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稽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篮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煎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堇事总数的
/2。第九十七条公司蕾事会设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篮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任期与蓿事会任期一致。蕾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蓝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屈千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煎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堇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兹程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蜇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屈,蜇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屈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篮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蓝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跻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篮事会低千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堇事就任前,原篮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猜事职务。第一百O一条公司建立猜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彷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欢程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陷措施。萤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蜇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年内仍然有效。堇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一百O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蓝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一百O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堇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蓝事会行事。篮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悄况下,该堇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
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萤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O五条独立堇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O六条公司设稽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一百O七条董事会由
名篮事组成,设堇事长
人,设职工代表僮事l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堇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O八条蓿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雀}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欢程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贵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
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五)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O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条蜇事会制定蜇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蜇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蓝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相关
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不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l、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超过
,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超过
万元;
、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超过
,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绊。(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蜇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菌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提交董
事会审议:
l、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
%以上的关联交易。
稽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范程公司在连续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绊的原则进行计绊相关交易金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荫事会或执行堇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稽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指示。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及以下;(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及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及以下,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万元;
(四)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及以下,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及以下,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万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超过上述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权利范围外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堇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蓿事会以全体蜇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待股东会和召集、主待董事会会议;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立程(二)督促、检查猜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批准未达到提交蜇事
会审议标准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
(六)批准未达到提交旅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在发生特
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堇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堇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千会议召开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以上筐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蜇事会临时会议。蜇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堇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日通知应当到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
彷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漳程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堇事出席方可举行。堇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蓝事应当及时向堇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蓝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堇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络通讯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参会稽事应在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并交董事会保存。
第一百二十一条蜇事会会议应由蜇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蜇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堇事的权利。蜇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蜇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堇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篮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堇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蜇事应当对堇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篮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篮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千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稽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蜇事的姓名以及受他入委托出席蜇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
言要点;
(五)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独立堇事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腹行职责,在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蜇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屈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待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屈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党程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屈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千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
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堇事会。堇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堇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二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堇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蜇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玫程(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蜇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蜇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篮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媒股东权利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篮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堇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萤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蜇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堇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辛程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蜇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堇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待;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蔽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待。
第四节蜇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猜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篮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
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涕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令
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玫程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入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蜇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堇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蜇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堇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蜇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輩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三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堇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蜜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待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笳条件的成就;(三)堇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屈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蜇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千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千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千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堇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堇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
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公司章程或萤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入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堇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堇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堇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篮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蜇事会负责。篮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蜇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萤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輩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跻桯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个月、
个月结束后的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嫘时间不得早千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彻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简。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谷i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待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本章程及《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蜇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贵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千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千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待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待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菜程(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在保证现金分红最低分配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l、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蓝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侦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l、公司发展阶段屈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公司发展阶段屈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公司发展阶段屈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立程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l、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股票股利分红: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堇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笳。
(六)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l、公司蓝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查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
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篮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立程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范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千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或无法按照本章程现金分红政策分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现金分红或未按既定现金分配政策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千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l、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须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旌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将视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待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谷i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浒桯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蕾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待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千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贵。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待和协作。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简、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蕾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店程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八章通知和公告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工具送出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入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枚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发出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即时通讯工具送出的,以发出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北交所网站(http://www.bse.cn)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其他报纸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踞信息的媒体。
衍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消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千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消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千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消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侦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
衔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玫程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消偿侦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千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节解散和消算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往
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敢程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待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窜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萤事为公司消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消绊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侦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
、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消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消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绑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寇程
(七)代表公司参
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入,并千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向消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侦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消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消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览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消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消箕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消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消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消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饥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消算组成员怠千履行淌练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侦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镜。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跻桯第十章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条章程修改事项屈千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第二百O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待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O二条堇事会司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O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OO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祁程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
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千”、“多千”不含本数。第二百
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篮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單、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执行。第二百O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堇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O七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千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以下无正文)
衡东光通讯技
L,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