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证券代码:920035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ingchuang Electronics Co., Ltd.
(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东路21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 重要承诺
(一) 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同业竞争承诺
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就同业竞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的业务;本人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将来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如因公司后续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将来控制的企业
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将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措施以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将
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
因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有效。”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在本人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与公司(包含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同)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在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本人担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不可
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进行审议表决/监督,以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3、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
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公司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并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不
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进行审议表决/监督,以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分红承诺
(1)公司作出的分红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分红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
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分红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
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
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稳定股价措施承诺
公司已制定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详见《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第二次修订稿)》,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公司未采
取《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5、填补即期回报承诺
(1)公司作出的填补即期回报承诺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3、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得到有序开展。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此外,公司还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填补即期回报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相关新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出具补充承诺;
8、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填补即期回报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相关新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股份增减持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股份增减持承诺
“1、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
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本人承诺减持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7、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2)其他自然人股东(单庆廷、李清文、赵阶峰、薛宁、钱向楠、韩召宾)
作出的股份增减持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
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本人承诺减持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3)其他非自然人股东(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江苏人才创投”)、徐州美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徐州美控”)、徐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高新创投”))作出的股份增减持承诺
“1、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单位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单位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
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本单位承诺减持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单位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4)其他非自然人股东(苏州盛泉海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苏州盛泉创投”))作出的股份增减持承诺“1、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单位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单位承诺减持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单位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7、限售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限售承诺
“1、自精创电气审议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于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
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北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限售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本
人在公司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其他自然人股东(薛宁、韩召宾)作出的限售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北交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
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北交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其他非自然人股东(江苏人才创投、徐州美控、苏州盛泉创投、徐州
高新创投)作出的限售承诺
“1、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将依据法律法规、北交所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售。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单位担任公司股东期间,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申报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北交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
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北交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回购承诺
(1)公司作出的回购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股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发行新股的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回购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作出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次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
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或该等主体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主体履行相关承诺。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
施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精创电气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不得转让所持有的精创电气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资产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3)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
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精创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不得转让所持有的精创电气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资产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4)其他自然人股东(薛宁、韩召宾)作出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
施的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精创电气在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不得转让所持有的精创电气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资产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5)其他非自然人股东(江苏人才创投、徐州美控、苏州盛泉创投、徐州
高新创投)作出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本单位就精创电气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单位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不得转让所持有的精创电气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资产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10、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2、本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海通”、“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徐州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前述机构与人员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和间接股东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4、本公司直接和间接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本公司已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
全面配合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本承诺函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本公司声明:本公司确认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若公司上市当年的净利润较公司上市前一年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上市第二年的净利润较公司上市前一年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上市第三年的净利润较公司上市前一年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为免疑义,上述承诺中“净利润”是指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上市第二年、上市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12、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承诺如下:
“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
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按照补充承诺执行相关事项。”
13、关于不存在相关禁止情形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1. 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 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
责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于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4、关于稳定一致行动关系及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鉴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承诺将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维持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此,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本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本人不会谋求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主动放弃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不会协助或促使本人一致行动人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一切合法手段维持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人将将严格遵守股份限售和减持承诺,并积极行使在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会的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应当回避的除外),不会主动放弃或促
使本人一致行动人放弃在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和股东会的表决权,努力保持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团队的实际影响力;
3、本人不会主动卸任或促使本人一致行动人卸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
理/副总经理等职位;
4、如有实际需要,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按照届时最新法律及监管规定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以维护一致行动关系和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
以上,特此承诺。”
(二) 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同业竞争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前期公开承诺
“1、本人确认在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的业务;本人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如因公司后续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措施以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
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有效。”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超飞、李敏、李小凡作出的前期公开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公司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公司挂牌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超飞、李敏、梁大荟、
单庆廷、羌先锋、王岩、钱向楠、李慧慧、李清文、赵阶峰、李小凡)作出的前期公开承诺“1、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公司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公司挂牌时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人才创投、徐州美控)作出的前期
公开承诺
“1、本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公司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
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限售承诺
(1)公司挂牌时全体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
“自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受理之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810号、天健审〔2024〕428号、天健审〔2024〕10195号、天健审〔2025〕5747号、天健审〔2025〕16436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5〕12152号、天健审〔2025〕16159号、天健审〔2025〕1671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574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813号)、《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6241号、天健审〔2024〕814号、天健审〔2024〕1095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本公司已对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电子申请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三)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本公司郑重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作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本所郑重承诺:
本所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2.1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核心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和智能仪表研发中心及冷云平台建设项目。公司根据现有技术水平、产业政策及产品市场需求状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但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募投项目建设尚需时间。
在不考虑智能仪表研发中心及冷云平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在核心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期内,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数分别为-259.17万元和-946.56万元,以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作为基
数,影响比例分别为-4.40%和-16.07%,短期内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核心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投产当年即可产生新增利润,达产年可实现新增利润3,792.53万元。达产后盈亏平衡产能利用率为75.18%,盈亏平衡收入为30,320.64万元。若项目达产后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国际经营环境变动风险
基于自身发展战略,公司已在美国、英国、巴西等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布局了较完善的销售和服务网络,同时公司出口业务已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8,363.13万元、20,388.65万元、26,577.99万元和13,928.7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31%、48.27%、54.34%和57.14%。公司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对手既包括CAREL(卡乐)、Sensitech及TESTO(德图)等跨国企业,也包括国内的出口企业等,这些竞争对手可能在资金、技术、管理水平或其他资源方面具有优势,使公司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境外业务受各地经济环境、政府投资计划、汇率、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若公司主要境外市场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地缘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我国出口政策产生较大变化,相应情形可能对公司的境外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3、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目前已形成以冷链设备智能控制器、冷链监测记录仪、制冷热泵检测仪表及环境颗粒物检测仪器等多项产品为主的产品结构,主要应用于制冷暖通、医药、食品和环境检测等行业或领域。报告期内,公司采用线下直销模式、线上销售模式、领用结算模式等多种模式进行销售,同时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收入合计分别为4,392.34万元、5,385.14万元、4,810.37万元和2,459.9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08%、12.39%、9.64%和9.87%,业务模式较为灵活且客户较为分散。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出现业务布局调整、经营业绩波动或者更换供应商等情况,或者公司未能开拓其他重要客户,或公司销售渠道维护与建设不及预期等情况,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政府补助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336.52万元、1,365.83万元、1,316.39万元和157.43万元,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44%、
23.59%、19.50%和4.84%。
公司享受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共计收到税收优惠668.38万元、768.63万元、927.59万元和505.85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2.22%、
13.27%、13.74%和15.56%。
若未来政府补助或相关财政税收政策发生不利变动,或相关公司主体未能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不能持续享受政府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5、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18,363.13万元、20,388.65万元、26,577.99万元和13,928.7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31%、
48.27%、54.34%和57.14%。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分别为329.23万元、281.35
万元、-45.71万元和220.23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2%、4.86%、-0.68%和6.78%。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外销结算货币以美元为主,如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处于下行通道,且公司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则公司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6、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心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在现有产能的基础上增加约50%的产能。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加强产品供应能力与市场竞争力,满足下游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若下游行业市场需求或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有效开拓市场,则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7、新增资产折旧摊销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费用约为14,265.50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将大幅增加。由于新增产能存在爬坡期,因此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出现下降的风险。此外,如果未来市场环境或市场需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造成募投项目的产能利用率不及预期,可能会对公司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8、受宏观经济波动及下游行业景气度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冷链行业相关产品收入为35,865.20万元、38,636.62万元、44,967.62万元和22,027.78万元,呈现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下游冷链行业的全产业链流程,下游行业的发展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国家宏观经济增速和下游客户新增投资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全球宏观经济波动增大,下游行业需求和新增投资放缓,可能会造成公司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情况,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存在受宏观经济波动及下游行业景气度影响的风险。
9、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7.63%、79.42%、
79.91%和78.18%。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IC芯片、传感器、低电压器等。受全球
供需不平衡因素影响,过去几年上述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且2021-2022年度,IC芯片存在供货紧张的情况。未来若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可能无法将原材料上涨成本转嫁至下游客户,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0、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13,261.06万元、9,102.20万元、9,087.67万元和12,272.8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26.58%、18.12%、17.05%和21.06%,存货规模较大。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如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或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公司不能持续加强对存货的管理或市场情况发生不利变化等情形,将导致公司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1、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76%、42.61%、45.48%和47.31%。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销售价格下滑、公司产能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或原材料价格和人力成本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12、线上销售模式风险
公司线上销售模式包括线上B2C模式与线上B2B模式,其中线上B2C模式主要通过亚马逊、Shopify、天猫、淘宝、京东POP店等大型第三方电商平台和自建商城实现,线上B2B模式主要通过京东FCS店铺实现。报告期各期,公司线上销售模式合计实现收入12,194.33万元、13,621.21万元、15,661.34万元和8,145.6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2.08%、32.25%、32.02%和33.42%。虽然上述平台均为成熟的电商平台,且公司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形成了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但如果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卖家管理政策、销售政策、结算政策、平台费用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针对该等变化采取有效的调整措施,则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3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1021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精创电气”,股票代码为“92003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5年12月2日
(三)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四)证券代码:92003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7,850,000股;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
选择权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46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014,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44,836,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446,000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
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12.10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5,785.00万股,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7.00亿元,不低于2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计算)分别为4,983.97万元和5,195.21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发行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17.17%、14.98%,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文名称 |
| 英文名称 |
JIANGSU JINGCHUANG ELECTRONICS CO., LTD
43,390,000元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李超飞
1996年4月12日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10年11月10日
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东路
| 住所 | 21 |
号
| 经营范围 |
温度控制器、测量及控制仪器、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制冷暖通空调系统控制设备、环境测量与监控设备、汽车电子控制设备、照明器材及控制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冷链物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计量技术服务;电器辅件制造;电器辅件销售;照明器具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冷链设备智能控制器、医药与食品冷链监测记录仪、制冷热泵检测仪表及环境颗粒物检测仪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物联网和基于云的系统解决方案
| 所属行业 |
仪器仪表制造业(C40)
221116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0516-80300069
0516-68902891
| 传真 |
| 互联网网址 |
www.e-elitech.com
jczqb@e-elitech.com
| 电子邮箱 |
| 信息披露部门 |
证券部
单庆廷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16-8030006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李超飞直接持有公司19,379,8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4.6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超飞配偶李敏直接持有公司12,217,7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8.16%,李超飞与李敏的女儿李小凡直接持有公司2,982,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87%的股份,三人合计持有公司34,580,000 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79.70%,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李超飞直接持有公司19,379,8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3.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超飞配偶李敏直接持有公司12,217,7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1.12%,李超飞与李敏的女儿李小凡直接持有公司2,982,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16%的股份;此外,李超飞认购由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精创电气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享1号资管计划”,下同)230.00万元份额,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超飞不具有表决权。综上所述,三人合计控制公司34,58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59.78%,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
李超飞先生,196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88年11月至1995年3月,任徐州无线电三厂检验员;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任徐州菲利达电子研究所经营部经理;1996年4月至2010年11月,任精英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精创电气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敏女士,196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9年9月至1995年3月,任徐州市三十一中教师;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任徐州菲利达电子研究所负责人;1996年4月至2010年11月,任精英有限监事;2010年11月至今,任精创电气副董事长。
李小凡女士,199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7年5月至今,任精创电气环境科技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乐控总经理,2021年1月起任精创电气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 序号 | 姓名 |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1 李超飞 19,379,800 0
董事长、总经理
| 任职期间 | |
2023.12-2026.122 李敏 12,217,700 0 副董事长 2023.12-2026.123 李小凡 2,982,500 0 副总经理 2023.12-2026.124 梁大荟 0 250,000 董事 2023.12-2026.125 羌先锋 0 90 董事 2023.12-2026.126 单庆廷 200,000 320,00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3.12-2026.127 李清文 200,000 150,000 副总经理 2023.12-2026.128 赵阶峰 100,000 120,000 财务负责人 2023.12-2026.12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精创电气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117.27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8.11%。具体情况如
下: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精创电气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名称 |
| 产品编码 |
SBHC08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管理人名称 |
|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025年10月13日
| 备案日期 |
| 成立日期 |
2025年9月26日
2030年9月25日
| 到期日 |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精创电气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 职务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元) |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比例 |
1 李超飞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300,000.00 16.21%2 单庆廷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2,178,000.00 15.35%3 李清文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178,000.00 15.35%4 李寒冰 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 2,178,000.00 15.35%5 钱向楠 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 1,089,000.00 7.67%6 陈星弢 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 1,089,000.00 7.67%7 程宇婴 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 1,089,000.00 7.67%8 李双运 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 1,089,000.00 7.67%9 李崇 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 1,000,000.00 7.05%
14,190,000.00 100.0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名称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李超飞 1,937.98 44.66% 1,937.98 33.50%
| 一、限售流通股 | ||
| 1 | ||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李敏 1,221.77 28.16% 1,221.77 21.12%
|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
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
| 名称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人才创投 338.00 7.79% 338.00 5.84%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 12 |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愿限售股东
李小凡 298.25 6.87% 298.25 5.16%
| 1 |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
实际控制人、
副总经理
| 名称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徐州美控
213.00 4.91% 213.00 3.68%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 12 |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员工持股平台
苏州盛泉创投 150.00 3.46% 150.00 2.59%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 12 |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愿限售股东
徐州高新创投 112.00 2.58% 112.00 1.94%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 12 |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愿限售股东
单庆廷 20.00 0.46% 20.00 0.35%
| 1 |
、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名称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李清文 20.00 0.46% 20.00 0.35%
| 1 |
、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副总经理
| 名称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赵阶峰 10.00 0.23% 10.00 0.17%
| 1 |
、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
财务负责人
| 名称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薛宁 8.00 0.18% 8.00 0.14%
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股份。
自愿限售
钱向楠 6.00 0.14% 6.00 0.10%
、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
原监事
| 名称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韩召宾 4.00 0.09% 4.00 0.07%
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股份。
自愿限售君享
号资管计划
- - 117.27 2.0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对象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 17.33 0.3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对象
徐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10.00 0.1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对象
| 名称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小计 4,339.00 100.00% 4,483.60 77.50% - -
小计 - - 1,301.40 22.5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合计
4,339.00 100.00% 5,785.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 | 限售期限 |
1 李超飞 1,937.98 33.50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 李敏 1,221.77 21.123 江苏人才创投 338.00 5.844 李小凡 298.25 5.165 徐州美控 213.00 3.686 苏州盛泉创投 150.00 2.597 君享1号资管计划 117.27 2.038 徐州高新创投 112.00 1.949 单庆廷 20.00 0.3510 李清文 20.00 0.35
4,428.27 76.55 -注: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446.00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2.1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1.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0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24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每股净资产为9.05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74,966,0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出具天健验〔2025〕397号,确认公司截至2025年11月20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为174,96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9,979,994.3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4,986,005.66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4,46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30,526,005.66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998.00万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700.00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809.00万元;
3、律师费:456.94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32.06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498.60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了董事会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中国银行徐州铜山支行营业部
489782950227
智能仪表研发中心及冷源平台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徐州铜山支行
408030100100294973
核心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 1 |
南京银行徐州分行1601210000010865
核心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朱健保荐代表人 姚巍巍、陈海项目协办人 刘宇项目其他成员 刘爱亮、刘冠雄、刘圣琦、张显、杨杭联系电话 010-83939203传真010-66162609联系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泰海通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发行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