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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兆点胶: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3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6 年4 月13 日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7,192,676.57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4,268,451.53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474,040,601.64 元 (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269,345,963.68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204,694,637.96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82,077,246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4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 股转增4 股,无需 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10 股转增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24,623,173.8 元,转增32,830,898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6 年4 月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

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整 体发展战略需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 展。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展;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条件: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未来12 个月内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若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会审议,公司 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 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 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 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 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还 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北交所的 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 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 年4 月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在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执行发行后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并于2023 年9 月27 日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 年第一次专 门会议决议》。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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