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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远股份: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0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3 月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工作,增强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经 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 公司”) 。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信用风 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 风险敞口相匹配。公司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接受其他任何单 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得进行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 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 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 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采购负责人、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 董事长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 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十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组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风控小组;

(二)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暨董事会审批;

案; (三)听取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

(四)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套期保 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 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七)董事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场研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出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二)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三)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 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调拨套期保值所需资金,并监控保证金账 户资金流向及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 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就商品 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商品套期保值 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五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 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

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 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 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 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 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 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 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申请,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 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 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审核无误且经公司财务 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 额。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 及交割期间等,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 价,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作 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

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人员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亲自 操作并严格根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 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能力来确 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 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策; (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商品套期保值过程 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 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 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 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资金准备数量。

(二)预测套期保值产品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 价格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做好套期保值业务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 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 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 年度报告时,将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披露。套期保值业务 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 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资

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审批后进 行,其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并实施。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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