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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达新材:上市保荐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二零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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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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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4647695Q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证券代码873294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5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2月26日
注册资本3,698.8035万元法定代表人张俊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201-1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201-1
控股股东张俊、锡新投资、陆南平、绵阳惠力实际控制人张俊、陆南平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挂牌日期2024年7月16日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C制造业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2、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热固性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环氧模塑料、液态环氧封装料、有机硅胶、酚醛模塑料和导电银胶等电子封装材料,广泛应用于半导体、汽车电子及其他电子电器等领域的封装,同时提供电子行业洁净室工程领域环氧工程材料及服务。高性能热固性树脂基复合材料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重点围绕电子封装材料领域进行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形成了产品形态从固态模塑料到液态封装料的多品类布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成套封装材料解决方案。经过二十多年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凭借丰富的产品系列、可靠的产品质量及优质的客户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具有竞争力的电子封装材料企业之一,主要客户群体涵盖功率半导体、光电半导体、汽车电子等多个行业知名厂商。公司坚持自主创新并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突出,截至2025年末公司已获得56项发明专利及52项实用新型专利,先后承担了多项省市级科研项目,参与起草了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高性能模塑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及子公司嘉联电子入选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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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子公司惠利电子入选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3、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度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
资产总计(元)695,309,940.02640,091,874.82594,945,286.08
股东权益合计(元)597,163,185.52545,429,646.95498,280,171.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596,955,830.66545,414,054.41498,249,361.3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9.5310.7911.33
营业收入(元)431,511,790.07419,046,105.42344,811,041.92
毛利率(%)32.7331.8031.47
净利润(元)65,788,991.8761,204,928.8951,366,302.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65,597,229.5561,220,146.3751,466,184.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64,405,516.7058,779,504.3546,246,693.2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5111.6010.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11.3011.149.5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771.661.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771.661.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8,330,952.6051,613,425.0449,179,351.02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5.855.626.13

(二)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数量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2,329,345股(含本数)。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1,849,401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市场情况等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的股票在发行前有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价格以后续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发行方式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网下询价或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定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网下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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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已开通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

二、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曾于2015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6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连续挂牌时间满12个月,于2024年7月16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取消监事会并增设职工董事,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相关职权。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研究报告等资料,并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本保荐人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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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信用报告或征信报告、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等资料,查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走访相关主管部门。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说明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一)关于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3、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2025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发行议案等相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发行议案、发行人股东名册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

6、根据《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司选择如下上市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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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历史股票交易价格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情况,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5,877.95万元和6,440.55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11.14%和11.30%,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的规定。

7、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信用报告或征信报告、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等资料,查询相关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走访相关主管部门。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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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三、保荐人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以及符合北交所定位的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具有创新特征

高性能热固性树脂基复合材料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重点围绕电子封装材料领域进行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形成了产品形态从固态模塑料到液态封装料的多品类布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成套封装材料解决方案。经过二十多年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凭借丰富的产品系列、可靠的产品质量及优质的客户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具有竞争力的电子封装材料企业之一,主要客户群体涵盖功率半导体、光电半导体、汽车电子等多个行业知名厂商。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高性能模塑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及子公司嘉联电子入选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子公司惠利电子入选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1、技术创新情况

公司主要产品属于配方型产品,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技术的创新性是公司产品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公司的创新特征主要体现在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的开发与优化。一方面,公司主要产品配方体系复杂,在产品配方开发过程中,需在众多化合物中筛选出数十种合适的原材料进行复配,确定合适的添加比例,并充分考虑成本等因素以满足量产需求。由于配方中任一原材料的种类或比例发生变动都可能导致在优化某一性能指标时对其他性能指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产品配方需要充分考虑各原材料种类或比例不同对各项性能指标造成的相互影响,并在多项性能指标需求之间实现最佳有效平衡。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客户或同一客户不同产品的技术路径、封装形式、生产设备选型、工艺控制、可靠性考核要求及终端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所适配的电子封装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都有独特的要求,因此对电子封装材料的需求呈现定制化特征。公司以现有客户和目标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产品配方设计和生产工艺控制持续改进现有产品或开发新产品,以匹配下游应用及客户需求。

公司重点围绕产品关键性能指标的提升、生产良率的提高、批次稳定性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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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等方面开展核心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旨在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的竞争力。经过多年以来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公司已形成涵盖产品配方设计和生产工艺控制的核心技术体系,并通过多项核心技术的协同组合应用实现核心技术产品的开发、优化及综合性能的提升。近年来,公司持续推进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不断拓展产品应用范围,并围绕IGBT、第三代半导体等新兴应用领域布局配套产品,取得积极进展。环氧模塑料领域,公司产品在功率器件、光电器件、车规级汽车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电磁控制、轨道交通列车用刹车及空调系统电磁控制等应用领域稳定供货多年,报告期内多款光电器件封装用半透明/白色/透明系列新产品通过亿光电子等行业领先客户验证并实现批量销售,新能源汽车转子用产品通过客户验证开始销售,先进封装用高导热环氧模塑料、电容指纹识别芯片先进封装用环氧模塑料等多款新产品已进入送样测试阶段,正在与行业领先机构合作开发第三代半导体封装用环氧模塑料。液态环氧封装料领域,公司产品在汽车点火线圈、分离膜器件、声表面波滤波器、高端特种电容器、功率器件、磁性元器件等应用领域稳定供货多年,报告期内汽车点火线圈用产品由昆山凯迪等汽车售后市场客户拓展应用至艾尔多、金刚石等行业领先的汽车电子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客户,新能源汽车电机、轨道交通列车电容等应用产品逐步扩大销售,IGBT封装用产品通过客户验证并实现销售。有机硅胶领域,公司产品在光电器件、智能控制器、新能源汽车车载充电机、IGBT封装等应用领域稳定供货多年,报告期内多款产品进入比亚迪供应体系并实现销售收入。此外,公司紧跟下游应用发展方向,以现有客户和目标客户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高性能热固性复合材料业务领域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前瞻性布局,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报告期内,公司近年来重点布局的新产品导电银胶在光电半导体领域实现向晶台光电、山西高科等客户的批量销售,在功率半导体领域通过华润华晶、比亚迪等客户验证并实现销售;声表滤波器封装用环氧胶膜、IGBT及半导体环氧树脂封装材料、碳化硅MOSFET环氧灌封料等多个新产品研发项目正在有序推进中。在IGBT、第三代半导体等车规级高端功率模块封装领域,公司是极少数同时布局固态塑封料和液态环氧封装料/有机硅胶/烧结银胶的厂商,多款产品通过行业领先客户测试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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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产品属于配方型产品,配方中任一原材料的种类或比例发生变动都可能导致在优化某一性能指标时对其他性能指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产品技术先进性体现在产品综合性能指标实现最佳有效平衡,而非单一性能指标最优或单一性能指标达到最高水平。公司产品与外资同类产品竞争或实现替代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性能指标满足客户工艺需求,才能通过客户严格的考核验证,同时在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具有综合优势,进而实现批量供货。公司主要产品已达到同类外资竞品水平并能够满足下游客户批量应用要求,更高的产品性价比为下游客户带来了重要的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

2、研发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公司依靠优秀的研发团队,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保证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提高,不断增强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公司成立之初即十分重视科研人才队伍的建设,核心技术人员均毕业于著名高校复合材料相关专业,拥有多年从事热固性复合材料研发制造管理经验。截至2025年末,公司研发人员78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16.88%;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53人,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为67.95%。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强研发体系建设,保持了较高的研发投入。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113.81万元、2,355.32万元和2,526.2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3%、5.62%和5.85%。

公司坚持自主创新并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突出,截至2025年末公司已获得56项发明专利及52项实用新型专利,先后承担了多项省市级科研项目,参与起草了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二)保荐人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本保荐人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相关专利在主营业务中发挥作用的相关介绍,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技术特点、业务模式、产品用途、技术指标等;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及学历、资质证明文件,核查研发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荣誉证明、承担或参与的省部级科技专项项目相关通知文件、项目合同及验收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证书及参与制定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及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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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研发费用明细表、研发费用原始凭证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文件、行业研究报告及同行业公司披露的公开资料;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及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创新特征,创新发展能力突出,符合北交所定位及相关申报要求。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本保荐人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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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期限

保荐人将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二)持续督导事项及计划

事项安排
1、督导发行人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1)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2)督促发行人对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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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安排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督促发行人积极回报投资者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6、现场检查(1)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2)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核查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发行人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七、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康杰、周毅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11楼电话:021-33389725传真:021-33389700

八、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注意与发行人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关注的风险。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无。

十、推荐结论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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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皓宇
保荐代表人:
康 杰周 毅
内核负责人:
孙艳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人(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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