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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8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创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 况和经营状况,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充分考虑了经济环境和公 司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5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四、《关于修订〈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无锡创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制定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考核依据和标准是依据公司所处 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的考核依据和标准是依据 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坚持独立、

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可以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等要求,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完整性。公司董事会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是在充分考查该事务所所具备的从业资 质、相关工作能力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前提下做出的,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有关决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和 财务状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遵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中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本着安全、谨慎、效益的投资原则, 公司拟将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定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因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 元的综合贷款授信,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所需,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方式 协商确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三、《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基本规范、 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对 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 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不存在重大缺陷。

十四、《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确认2025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财务报表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2025年12 月31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五、《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创达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充分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审计等内部运营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征、许振良、潘永祥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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