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达光电”、“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 |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龙标东、陆楠 |
| 项目联系人 | 龙标东、陆楠 |
| 联系电话 | 0755-23953869 |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2025年9月8日,因原保荐代表人张亮工作变动,保荐机构指派陆楠接替其担任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发行人名称 |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920001 |
| 注册资本 | 15,365.62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9号之1座、3座、4座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9号之1座、3座、4座 |
| 法定代表人 | 李铭全 |
| 实际控制人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联系人 | 赵刚涛 |
| 联系电话 | 0757-87320821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挂牌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12月1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2月27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6年3月27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每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纬达光电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1、2025年9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纬达光电于2022年12月27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中信建投作为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张亮和龙标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5年9月8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亮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信建投委派陆楠接替张亮,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龙标东和陆楠。除上述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2023年存在一次因工作人员疏忽未经董事会审议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但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后3日内及时赎回并进行了内部整改,不存在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保荐机构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已履行完毕。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如期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