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号》(财会〔2025〕32号)和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 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概述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 号),2025年7月8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公司需要对执行 的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及实施问答 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 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 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关于采用 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
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8日,财政部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 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 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 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 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 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 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 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 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 会〔2025〕33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 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 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日期
行。 根据国家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及相关规定,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施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