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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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02G20260009-00002 号
致: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 于2026 年3 月26 日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6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翰博高新材料(合 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 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 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 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 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查询有关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2.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 议;3.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 年3 月6 日 召开,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 年3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公告了《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 3 月26 日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6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6 年3 月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3 月26 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 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照忠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 及其他事项与《通知》及相关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机构股东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证券账户证明材料;2.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3.查验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4.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相关证件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共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4,951,91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54.0421%(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即175,699,756 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87,631,5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320,3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6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320,3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64%。
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现 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2.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3.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 统计表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及相关公告中 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7,110,601 股,反对209,320 股,弃权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7.135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王照忠先生、翰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王 氏翰博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87,631,592 股,对于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110,601 股,反对209,320 股,弃权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1351%。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94,743,463 股,反对190,750 股,弃权1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99.7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871 股,反对190,750 股,弃权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1524%。
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94,744,763 股,反对189,450 股,弃权1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99.7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113,171 股,反对189,450 股,弃权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1702%。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以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王 威
见证律师:
李欣怡
2026 年3 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