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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6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6 年3 月26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3 月2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26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6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照忠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4 人,代表股份94,951,913 股,占公司

总股本(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有表决权的总股本,即

175,699,756 股,下同)的54.04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87,631,5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61 人,代表股份7,320,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6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共61 人,代表股份7,320,32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4.1664%。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10,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51%;

反对209,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4%;弃权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110,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51%;反对20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4%;弃权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股东回避情况:关联股东王照忠先生、翰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王氏翰

博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87,631,592 股。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43,4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5%; 反对190,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9%;弃权1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111,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24%;反对190,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58%;弃权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44,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 反对189,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5%;弃权1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113,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02%;反对18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80%;弃权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威、李欣怡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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